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炳輝

Case No.DCCC 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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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炳輝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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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8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Po W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eter Chow,由莫超權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至 [20]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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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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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二十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2.所有控罪的內容,除了日期以外,都是一樣。

3.二十項控罪分為兩組:

第一組控罪 第一至第十一項控罪所涉及的公司為:- Gomax 第一被告
第二項控罪 第十二至二十項控罪所涉及的公司為:- Landmax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

4.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5.第一被告的僱主是Future Sales,是一間美國公司。

6.在聘用第一被告的時候,第一被告已明白Future Sales聘用他的目的是摒除中間人的角色,直接與廠家採購作從而減低成本,取得最好的價格。不過,第一被告利用Future Sales老闆Frank Weiner對他的信任,推薦Gomax 及Landmax,令Future Sales以為Gomax及Landmax是廠家。

7.Future Sales向Gomax 落單(即一至十一項控罪),亦向Landmax落單(即十二至二十項控罪)。

8.Gomax是第一被告弟弟及弟婦擁有,但由第一被告全權管理。Gomax所收取的款項全轉到第一被告的戶口。

9.Landmax是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成立的公司。

10.Gomax九成生意源自Future Sales,Landmax所有生意源自Future Sales。

11.Landmax及Gomax並沒有聘請員工。

12.Gomax向力豐及Capital Zone採購,再賣給Future Sales,從而賺取七十八萬元的利潤。

13.Landmax向鴻發採購,鴻發是第二被告的公司,有廠房生產貨品,Landmax所賺取利潤是76,000元。

14.這二十項控罪由2004年2月起至2006年2月為止,維持了一段兩年的時間。

15.從證供上顯示,第一被告曾經帶第二證人Gerald Wertman到內地一間廠,介紹為Gomax,導致Gerald Wertman誤信Gomax為一廠家。可見第一被告在犯案時的預謀。

16.第一被告成立Landmax的時候亦同時設有一個陳列室擺放飾物,這點也反映出在犯案時的計謀,因為Future Sales到Landmax的時候至少不會到鴻發的公司。

17.Future Sales向Gomax及Landmax落貨,全是第一被告推介而促成。

18.Future Sales對於第一被告在Gomax及Landmax的財務利益並不知情。Future Sales知道的話,不會向Landmax及Gomax採購。

19.第一被告在Future Sales、Gomax 及Landmax 的身分完全存有利益衝突。

20.第一被告大律師在求情時亦指出:- 第一被告現年50歲,已婚,有兩名女兒。Gomax仍然有營運,第一被告每月有20,000元收入。大律師指出,二十項控罪的貨品是真實地交收,Future Sales沒有損失,是欺詐罪當中最不嚴重的一類。第一被告成立Landmax亦是蝕本收場。

21.判刑時,本席考慮到第一被告所干犯的控罪維持了兩年,他是Future Sales在香港寫字樓的最高採購部門負責人,干犯罪行時已有預謀,亦知道僱主有”最優惠價值”的交易手法,在兩年當中再設立Landmax向僱主下手,整體刑責是嚴重違反Future Sales對他的誠信。

22.二十項控罪的總額為$780,000+76,000元 = 856,000元。

23.本席考慮到被告以往並無任何犯罪紀錄及所有求情因素,以及HKSAR v 張美嬌CACC99/2006一案:- 所涉及款項由二十五萬至一百萬,監禁刑期應為兩至三年。

24.為了反映整體刑責,本席下令第一被告每項控罪入罪3年,二十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3年。

  周燕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