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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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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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二十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2.所有控罪的內容,除了日期以外,都是一樣。 3.二十項控罪分為兩組:
4.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5.第一被告的僱主是Future Sales,是一間美國公司。 6.在聘用第一被告的時候,第一被告已明白Future Sales聘用他的目的是摒除中間人的角色,直接與廠家採購作從而減低成本,取得最好的價格。不過,第一被告利用Future Sales老闆Frank Weiner對他的信任,推薦Gomax 及Landmax,令Future Sales以為Gomax及Landmax是廠家。 7.Future Sales向Gomax 落單(即一至十一項控罪),亦向Landmax落單(即十二至二十項控罪)。 8.Gomax是第一被告弟弟及弟婦擁有,但由第一被告全權管理。Gomax所收取的款項全轉到第一被告的戶口。 9.Landmax是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成立的公司。 10.Gomax九成生意源自Future Sales,Landmax所有生意源自Future Sales。 11.Landmax及Gomax並沒有聘請員工。 12.Gomax向力豐及Capital Zone採購,再賣給Future Sales,從而賺取七十八萬元的利潤。 13.Landmax向鴻發採購,鴻發是第二被告的公司,有廠房生產貨品,Landmax所賺取利潤是76,000元。 14.這二十項控罪由2004年2月起至2006年2月為止,維持了一段兩年的時間。 15.從證供上顯示,第一被告曾經帶第二證人Gerald Wertman到內地一間廠,介紹為Gomax,導致Gerald Wertman誤信Gomax為一廠家。可見第一被告在犯案時的預謀。 16.第一被告成立Landmax的時候亦同時設有一個陳列室擺放飾物,這點也反映出在犯案時的計謀,因為Future Sales到Landmax的時候至少不會到鴻發的公司。 17.Future Sales向Gomax及Landmax落貨,全是第一被告推介而促成。 18.Future Sales對於第一被告在Gomax及Landmax的財務利益並不知情。Future Sales知道的話,不會向Landmax及Gomax採購。 19.第一被告在Future Sales、Gomax 及Landmax 的身分完全存有利益衝突。 20.第一被告大律師在求情時亦指出:- 第一被告現年50歲,已婚,有兩名女兒。Gomax仍然有營運,第一被告每月有20,000元收入。周大律師指出,二十項控罪的貨品是真實地交收,Future Sales沒有損失,是欺詐罪當中最不嚴重的一類。第一被告成立Landmax亦是蝕本收場。 21.判刑時,本席考慮到第一被告所干犯的控罪維持了兩年,他是Future Sales在香港寫字樓的最高採購部門負責人,干犯罪行時已有預謀,亦知道僱主有”最優惠價值”的交易手法,在兩年當中再設立Landmax向僱主下手,整體刑責是嚴重違反Future Sales對他的誠信。 22.二十項控罪的總額為$780,000+76,000元 = 856,000元。 23.本席考慮到被告以往並無任何犯罪紀錄及所有求情因素,以及HKSAR v 張美嬌CACC99/2006一案:- 所涉及款項由二十五萬至一百萬,監禁刑期應為兩至三年。 24.為了反映整體刑責,本席下令第一被告每項控罪入罪3年,二十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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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