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潤泉

Case No.DCCC 114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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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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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1月22日下午3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Wan T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Wing Shek, Raymon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陳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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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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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5.8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危險藥物。

2.被告人今年57歲,已婚,太太居住在國內。被告人之前有兩次定罪紀錄,最近期的一次定罪與管有危險藥物有關,被告人並因此被判進戒毒所。

3.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被告人自09年6月份從戒毒所服刑期滿獲釋後,只能找到一份散工性質的廚師工作,當有工作時,可以賺取500元一天的工資。正如案情所述,被告人因貪圖500元的報酬而犯下本案。

4.在量刑的考慮上,陳大律師承認,以本案的情節來看,實在找不到甚麼理據不跟從上訴庭判刑案件程國雄(譯音)一案([1991] 2 HKLR 125)。陳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加上認罪充滿悔意,而給予最寬大的處理。本席考慮了所有有關被告人的情況後,認為除了被告人認罪以外,就沒有任何其他有效的求情理據。

5.在量刑時,正如陳大律師所說,程國雄一案是適用於本案的判刑。根據該案,本案所涉及的「冰」毒份量為10克以下,故此量刑起點應為3至7年監禁。本年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應得三分一判刑寬減。

6.由於再沒有其他可供減刑因素存在,故此被告人被定罪後,被判32個月監禁。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