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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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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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曾炳悅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和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 2.第一項販毒罪涉及毒品是1.48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項販毒罪,涉及毒品5.42克海洛英鹽酸鹽、1.24安定片劑、1.2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和0.21克美沙酮;第三項管有第1部毒藥,涉及毒藥是11片內含佐匹克隆片劑。 3.案情透露:警方人員在案發當日在深水埗地區將被告截停,在其所穿褲袋找出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然後利用其身上的鎖匙進入一個單位檢獲第二和第三項控罪所指的毒品。被告承認這些毒品屬於他的。在單位內,除了所找到有關毒品外,亦找到一個電子磅、一個錘子、一個打火機、一些膠紙和一些空膠袋,還有膠樽。 4.被告現年45歲,過往有六項刑事紀錄,其中四項與毒品有關,四項中的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 5.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一共有四兄弟姊妹,哥哥、姐姐和父母親都已經移民美國,只有他和妹妹留在香港,而妹妹經營一間寵物店。被告已婚,太太和兒子居於深圳。太太在酒樓當知客;被捕前被告做清潔工人。律師指出被告知道這次犯案是自己做錯了,亦了解事情的後果,對自己所做的表示後悔,也了解到本案唯一有力的求情理由就是他的認罪。律師要求法庭將三項控罪作同期執行,原因是三項控罪都在同一天發生。 6.被告承認販運的危險藥物–海洛英和「冰」毒,這類毒品在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的。就海洛英而言,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為2至5年;「冰」毒販運至10克,就是3至7年。就第二項控罪,被告販運超過一種藥物,本席將5.42克海洛英鹽酸鹽加上1.25克「冰」毒,作為考慮量刑的份量。由於其餘毒品的份量太少,本席在考慮量刑時已經剔除,不加考慮。將1.25克「冰」毒視作為海洛英,兩者加起來是6.67克毒品。 7.考慮過被告的求情說話及辯方律師正確指出被告在本案中唯一求情理由就是認罪,基本上没有其他有力求情因素。 8.就第一項控罪,基於所販運的份量(1.48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第二項控罪則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第三項第1部毒藥,以3星期作為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後,第一控罪判監16個月;第二項控罪28個月;第三控罪兩星期。 9.辯方律師指由於三項控罪在同一天發生,所以要求法庭作同期執行。首先,這並非作為頒令同期執行的理由,因為涉及販運的毒品加起來份量很大,在這樣情況之下,不應將所有刑期頒令同期執行。考慮過之後,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28個月與第一項控罪16個月的其中4個月作分期執行,另外與第三項控罪的兩星期作分期執行,餘下的就同期執行,總共判監32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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