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巧德

Case No.DCCC 105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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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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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0年2月5日

出席人士:

Ms. CHAN Sze-yan,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iza YIP,由陳之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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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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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黃巧德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67.57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被告乘坐的一輛私家車在龍翔中心停車場被埋伏警員截停;警方人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控罪書所指稱的毒品。警誡下,被告向警方承認是一位叫阿希的人叫他將「K仔」交給另一個人,他也交代這樣做可獲得200元的酬勞。

3.被告現年19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讀書至中四。律師指出在09年初,被告染上吸服「K仔」的習慣,但在染上毒癮之前他是有一份運輸工作,每月大約給媽媽3,000元作家庭生活費。被告自小與爸爸生活,因為媽媽和其他兄弟姊妹以往在內地生活,至後期才成功申請一家人來港團聚。律師指出被告犯下本案純粹因為誤交損友而被人利用。當晚,他其實打算在毒品轉交之後收取200元便與一班朋友一起去消遣,但是這次他第一次做帶毒的工作就給人抓著。被告這次受了很大的教訓,相信不會再犯。他媽媽也寫信給法庭代兒子求情,主要指出在知道這事後,媽媽表示震驚,隨之就是憤怒,然後就是自責自己沒有好好管教兒子。信中亦提到為何這次沒有到庭支持兒子,主要是不想見到兒子從法庭被帶去服刑這種情境,她會不能夠控制自己的情緒。

4.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而且亦被視為邪惡罪行。氯胺酮這一種毒品,本席相信透過報章、電視或政府的宣傳,或者其他傳媒途徑,亦可了解到這種毒品對人體可造成傷害。其實,當我們談及販運危險藥物屬於邪惡罪行時,所指的是這種行為對社會帶來很大的傷害。因為從經驗可了解到很多人接觸了毒品之後,能返回頭行正軌的人沒有幾個。很多人染上毒癮之後,會為了毒癮去做很多不法的事,而被告就正正將這些禍害直接帶給社會的人。法庭一貫對於販運危險藥物這些罪行,從來都不手軟。過往案例亦指出就算犯事者屬年輕、過往没有刑事紀錄,這些都不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而且條例方面亦有談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之限制。簡單而言,如果法庭要判罰一些16歲至到21歲以下的人,條例指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換句話說,如果法庭面對這類犯事者,法庭就應該盡量不判處他們往監獄,盡量考慮其他判刑方法。不過,條例亦指出「本條例不適用於附表三所列的例外罪行」。所謂附表三所列的例外罪行就是一連串的罪行,其中包括販運危險藥物。換句話說,法例也指定就這一類罪行作出判刑考慮時,就算犯事者是21歲以下,也不受這限制規限。

5.就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涉及的毒品份量,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考慮刑期為6至9年。本席相信辯方律師已盡其能力替他求情,礙於這類嚴重罪行,加上上訴庭有判刑指引,本席別無他選。本席看不到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後,包括認罪,過往没有刑事紀錄等求情因素,本席以六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四年四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