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文保 訴 偉業設計裝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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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09年第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09年第045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0年2月4日 判案日期:2010年2月9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申請人在2008 年12 月答應協助被告公司進行裝修工程。申請人聲稱他是受僱於被告公司,而被告公司則聲稱包文保承判了該裝修工程。 2.雙方的爭議點主要是在工資的計算方面。申請人聲稱他的日薪為750 元,每工作一天便應該收取一天的工資。因為他已經工作了41 天,又加班工作了43.5 小時,故此他應得薪金為35,100 元,因而追餘款5,100 元。 3.被告人則聲稱該單工程是判給原告人的裝修工程,金額是根據該裝修工程入面需要裝修的牆壁及地面磁磚的面積而作出計算。被告人聲稱根據該算法,及因為被告人中途離開,申請人其實是多收了4,842 元。 上訴理由 4.根據申請人提交的上訴許可申請書,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5.葉濟美仲裁官在2010 年1 月12 日的判決書中,其實已經詳細考慮過該4 點上訴理由,並在第 7 頁就第 1及第 3 點作出裁決及在第 8 頁就第 4 點作出裁決。就第 2 點而言,本席認為申請人只是純粹希望藉著要被告人提交新文件而對第 1、3及4 點作出爭議。 6.葉仲裁官的判決乃是接納被告方的說法,而不接納原告人指稱的受僱於被告公司的說法。由於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只涉及事實的爭議,並不是法律上的爭議點,根據香港法例第 453 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 31及32 條本席是不可接納該4 點上訴理由。
上訴裁決 7.由於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觀點,本席撤消申請人的申請。但是次上訴是申請人單方面的申請,所以本席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申索人(上訴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