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enaire (HK) Ltd 訴 吳秀琼

Case No.DCCJ 49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49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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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MILLENAIRE(HK)LIMITED  
   
被告人 NG SAU KING RAINBOW
(吳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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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月25日

判案書

1.黃偉新先生代表原告人作證,本庭接納他所有的證供。

2.2006年6月,原告人聘用被告人為它的採購經理,負責會計出納的工作。原告人的支票現金出數、入數,都是由她負責的。

3.2008年3月,被告人成為原告人的董事,但在該年11月辭去所有公司的職務。

4.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間,被告人在未得到原告人的同意及批准下,擅自分11期,從原告人公司的銀行賬戶存入她的丈夫Mr Au Cheung Kin的銀行戶口不同的數目,總數目為$106,294。

5.黃偉新的證人陳述書的第7段載有該11次被告人從原告人公司戶口擅自取得的款項,存入她的丈夫的紀錄。

6.2008年1月28日,被告人在未得到原告人的同意和批准下,將$2,714從原告人的戶口存入自己開設的一所名為Canzone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銀行戶口內。

7.2008年4月14日,根據原告人公司的賬目所顯示,被告人在未得到原告人的同意和批准下,擅自開出原告人公司的支票,支付$4,800給一間名為CMK的公司,作為被告人自己的利益。

8.2008年7月尾,被告人在離開原告公司時,拿走一台電腦,價值約港幣$4,408。被告人說,她會支付該電腦價值給原告人公司,但在原告人經過追討後,被告人沒有把該台電腦送回給原告人,或支付其價值的款項。

9.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之間,被告人在未經原告人公司或其批准下,擅自將原告人提供給她的一張信用卡作為她私人及生活開支的使費,作出簽賬多次,該簽賬的總值共達$203,249.42。該信用卡是由原告人提供給她作為她與客人應酬之用,而被告人知道或明白該信用卡只提供給原告人公司員工,包括被告人,作為該些員工及被告人與客人應酬之用,用作私人用途是不批准及准許的,因此,被告人把信用卡用於私人用途和生活費用而簽賬,是原告人公司所不批准的。

10.被告人總共欠原告人$321,465.42。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321,465.42,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8年12月1日起計算,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

訟費

11.本庭頒下臨時的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H.L. Wong & Co.律師行Mr Gary T.K. Lam律師代表

被告人: 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