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新 訴 吳秀琼
Case No.DCCJ 50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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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50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500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月25日 判案書 1.於1996年中,原告人與被告人同在金山工業有限公司工作,兩人因此認識對方。 2.2006年6月,原告人開設一間名為Millenaire (HK) Limited的公司,該公司做禮品銷售的生意。2006年6月,該公司聘用被告人為它的採購經理。 3.2007年1月初,原告人借給被告人$29,116。 4.2007年6月5日,原告人向被告人借出$12,000作為她的私家車的首期訂金。 5.2007年12月21日,原告人向被告人借出$87,800作為她清付她私家車的餘款,原告人以一張$87,800的銀行本票以及$50的銀行服務費用,作為代被告人支付她的私家車的車價尾數。原告人總共向被告人借出$128,966。 6.本庭接納原告人所有的證供,被告人沒有出庭聆訊,本席頒令被告人需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128,966與及其利息,利息由2008年12月1日起計算,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則以判決利息計算。 訟費 7.本庭頒令被告人需支付本案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 由H.L. Wong & Co.律師行Mr Gary T.K. Lam律師代表 被告人: 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