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啟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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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8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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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郭啟耀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嘅118(1)條。被告係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就喺案發嘅時候,呢個女事主(受害人)係17歲,當時佢就同個男友係同居喺一個單位。被告人係呢個男朋友嘅同事。而被告人就係喺事發之前大概一個星期喥,就去咗呢一個單位度同個受害人同埋佢男朋友一齊居住,咁即係話其實個女事主(即係受害人)只係認識咗呢個被告人係以日計嘅時間嘅啫,時間係好短嘅。 咁喺事發嗰日,啱啱呢一個女事主嘅男朋友就係要出咗去,就冇返到嚟瞓嘅,而得番就係個受害人同埋被告人兩個一齊喺嗰個屋入面。咁而兩個亦都有分別係食咗呢一個嘅「K仔」(氯胺酮)。 大概三點半鐘喥,受害人就醒咗,就發覺當時已經係全身赤裸嘅被告人就瞓咗喺佢身上面,佢自己嘅底褲同埋面褲都已經畀人除咗,同埋嗰個胸圍個釦都已經係甩埋。咁佢就係用口同個被告講話「唔好」,同埋係盡力㧬個被告,㧬走佢。但係就㧬唔成功因為當時佢係受到呢一個氯胺酮嘅影響,就唔夠力係作出呢一個反抗。當時佢亦都係有喊嘅。佢話被告首先係將佢個陽具擠咗落去受害人嘅口度,咁即係話要受害人幫佢口交,然後先至係將佢嘅性器官擠咗入去受害人嘅陰道。咁繼續呢個受害人就係話「唔好」,繼續去反抗。但係結果都係唔成功,佢亦都係繼續喊嘅。咁而被告人突然間就停止咗,就講對唔住,咁跟住就離開咗個房間。 喺被告人被拘捕之後,佢係接受警方嘅調查。喺警誡之下,喺錄影會面就畀咗一個口供嘅。咁當時被告人就話,如果佢唔係因為食咗氯胺酮,佢就唔會同呢一個女事主係發生呢個性行為嘅。 咁喺呢件事件,對個女事主有啲乜嘢嘅影響呢?受害人話佢其實喺2008年開始,即係識咗呢個--嗰陣時--個男朋友喇,就已經開始係食呢個氯胺酮㗎喇,咁就都濫用程度幾緊要嘅。後屘喺2009年3月,即係呢件事發之後㗎喇,就被安排送咗佢去九龍醫院嘅呢個精神科嗰度係接受治療、診斷。咁跟住就直情喺2009年9月25號至到2009年10月20號直情要住院添,就因為係佢呢個濫用氯胺酮嘅情況。而因為佢當時係有一個即係要戒毒,就有一個適應困難嘅情況出現,咁所以就係要住院嘅。後來因為佢即係都情況比較穩定咗喇,咁就係出咗院,咁就要繼續去睇醫生嘅。當時即係受害人同呢個精神科醫生度講嘅時候,就話有關到被強姦呢件事件,佢就覺得即係事發之後佢就好焦慮,同埋有情緒低落嘅情況,即係每每諗番起件事,都有咁嘅情況出現嘅。同埋佢嗰陣時候就未嚟畀口供嘅,咁佢就因為知道要就嚟畀口供,所以更加就感到壓力好大喇。咁佢係即係畀咗一啲--即係醫生畀咗嗰個鎮靜劑佢食。其實佢嚟到法庭畀口供嘅時候,喺1月嘅時候,佢都曾經喺庭上係提出過佢仲係食緊呢個鎮靜劑嘅。 佢畀完晒口供之後,喺1月20號佢又要再次係入院。當時因為佢有啲咩嘢嘅徵狀呢?就係嗰個情緒好低落、瞓唔到覺同埋食嘢係冇胃口。而精神科醫生都認為呢一啲咁樣嘅徵狀,好可能係因為佢需要出庭作證而係引發嘅。而家佢仲喺醫院。精神科醫生嗰面嘅黃醫生就話佢嗰個即係精神方面同埋佢嗰個行為嗰方面有呢一啲唔妥當嘅地方,都係基於佢係濫用氯胺酮嘅。 受害人自己亦都畀咗兩份口供係講解即係呢件事件,發生咗強姦之後對佢有啲乜影響。咁佢就話佢受到--即係因為呢件事之後,就好大嘅困擾,佢就瞓唔到覺,發夢就發惡夢,就重溫番佢被強姦嘅情況。雖然畀佢食咗啲鎮靜劑,就幫到佢--即係食咗藥嘅時候就冇咁緊張,壓力冇咁大--但係佢一唔食藥,佢又試再係瞓唔到覺,咁同埋就覺得自己有手震嘅情況。佢亦都話,就當佢收到嗰個傳票要上嚟畀口供嘅時候佢感到好緊張。就算而家件案件已經完結咗,佢仍然都唔能夠忘記呢件事,就發覺到自己開始有呢個即係厭食喇,冇胃口食嘢嘅情況。咁佢就去睇醫生喇,而家都仲喺醫院度接受緊治療,都唔知道幾時可以出院。咁呢個就係女事主講佢自己情況。 被告嘅背景:被告就25歲,未婚嘅。即係未被捕之前就係喺呢個髮廊度做,做髮型師嗰啲喇。就唔係話完全未犯過事嘅,有案底嘅,試過兩次,不過都係同啲即係翻版碟嗰類嗰啲嘢有關嘅,嗰陣時喺2004年2月就送過去呢一個嘅勞教中心,咁第一次干犯性罪行喇。 喺判刑之前,我係攞咗一個心理學家嘅報告,睇睇被告嘅情況。咁我就唔打算係將心理學家報告入面講被告嗰個背景再講一次出嚟喇,就可以話,心理學家都睇到被告今次係第一次被裁定一個性罪行罪名成立嘅。心理學家話,睇番被告以前即係嗰個背景同埋有做過啲乜嘢,咁根據被告嗰啲講法,佢哋就覺得被告就因為覺得自己係比其他人以唔公平嘅方法對待過,因此就心存不憤。而佢解決難題嘅能力係好薄弱嘅。咁佢仍然就同心理學家係堅持話佢冇強姦到個受害人嘅,佢仲怪責係個受害人畀「K仔」佢食,咁仲係個受害人叫佢去同佢瞓嘅。喺呢度我就要停一停,呢個當然係被告人話畀個心理學家聽,就係話個女仔叫佢去張床度瞓喇。但係喺呢個錄影會面紀錄,即係當時被告人唔係咁講嘅,被告人從來冇話過係個女事主叫佢去同佢瞓嘅。佢係話佢自己首先喺個女事主睇緊電視嘅時候,即係睇緊嗰個錄影碟嘅時候,咁佢就係佢自己建議話「不如我去你間房瞓」,然後後屘係佢自己--個女事主已經瞓咗喺度,佢自己入去嘅。完全冇存在係話個女事主叫佢「唔該你一齊入嚟同我瞓喇」。咁當然呢個係佢同個心理學家咁講喇。基於佢同個心理學家所講嗰個情況,心理學家畀嗰個意見,就認為呢件案件就係因為被告人食咗「K仔」之後,有性衝動喇,又失去約束力,就冇諗清楚佢嘅行為會有啲乜嘢法律後果咁而做咗嘅。而心理學家就認為被告人重犯即係性侵犯罪行嘅機會就係低,而亦都建議被告人係接受心理輔導,去改善佢嗰個嘅態度。 關於求情方面,咁本席一定要話,其實被告人代表梁鴻谷大律師已經係將能夠同被告講嘅求情說話都講晒㗎喇。咁我都唔打算係重複晒梁大律師所講嘅求情陳詞,我凈係想強調一點,即係就因為梁大律師都係強調呢點,就係話被告人當時去干犯呢一個強姦控罪嘅時候,佢唔係話一意孤行,唔理咁多,總之要做晒,即係做晒我哋一般人會理解嘅性行為,意思就係話當佢係將嗰個陽具插入咗去女事主個陰道,佢話個女事主即係大叫,咁就停止咗。個女事主都係話當時佢唔知點解,即係好快嘅時間就已經停止咗,同埋係向個女事主講道歉「對唔住」,咁然後出咗去嘅。咁梁律師就特別係即係強調呢一點,就同埋其他嘅求情因素喇。 喺判刑方面,首先我都接納喺呢件案件,就唔係話被告一早就已經安排妥當,處心積慮係要去強姦呢個女事主嘅。佢當時因為佢個同事就啱啱嗰晚係唔返嚟過夜,就咁啱咁蹺剩番得佢同個女事主,就孤男寡女喺一個單位入面,咁佢就即係趁呢個機會,而干犯呢個控罪。本席亦都接納佢好可能係因為受到呢個氯胺酮嘅影響,而令佢係失去咗呢個自制嘅能力。但因為呢一啲嘅氯胺酮係佢自己攞嚟食嘅,冇人監佢,或者係唔知情之下,唔知點解會食咗嘅。喺咁樣嘅情況之下,我唔認為因為食咗氯胺酮而干犯呢一個控罪係任何嘅求情理由。不過我亦都係接納佢當時就唔係話完全唔理嗰個女事主,因為起碼到佢係喺將個陽具擠咗入去女事主個陰道之後好短嘅時間,即係佢係冇完成真係我哋一般人所會認為嘅性行為,佢就已經係將佢嘅性器官係抽出,同埋係向呢個女事主道歉。 喺英國有一個嘅案例,係1986年所記載嘅案例,就叫做Billam。喺嗰件案件,英國嘅上訴庭考慮咗總共十七件嘅上訴案件,都係關於強姦或者係企圖強姦嗰類型嘅案件嘅。咁當時英國嘅法庭係要畀出呢一個量刑嘅指引,係話啲案件要點樣判。喺嗰件嘅案件,英國嘅法庭亦都列出咗佢哋認為係有啲乜嘢情況需要加刑嘅,即係話嗰啲因素係令到案件更加嚴重。咁包括就係:第一,就係被告人所用嘅暴力係超過犯強姦罪所需嘅武力;第二,就係被告人用武器去恐嚇或者係傷害受害人;第三,強姦嘅行為係唔止一次;第四,強姦罪行係經過精心嘅策劃;第五,就係被告人係有犯強姦罪或者其他涉及暴力或者性罪行嚴重罪行嘅前科;第六,就係受害人係遭受到進一步嘅性凌辱或者性變態行為對待;第七,就係個受害人嘅年紀係特別老邁或者係特別年輕;而第八,就係受害人身體或者精神上嘅創傷係特別嚴重。 喺香港嘅上訴庭已經係喺唔同嘅案件講過,就係Billam入面所提嘅有關加重罪行嘅元素,香港嘅法庭係可以接納嘅,但係Billam入面所畀嘅量刑指引,香港嘅法庭係唔需要跟隨,因為香港嘅環境同英國個環境係唔同。而有譬如兩個案例喇,一個就係譯音叫做劉仁良(譯音),Secretary for Justice LAU YUN LEUNG 劉仁良(譯音),另一個係一個外籍人士叫做Sukhmander Singh。 咁就睇番而家呢次嘅案件同埋睇番Billam入面所講嘅情況喇,咁我就認為,喺頭先所讀出嚟嘅七項情況入面,有兩項喺呢件案件係適用嘅:第一,就係話被告人係強逼過受害人幫佢口交;第二,就係呢一個受害人因事件之後所受到嘅影響。我諗關於係被告逼受害人同佢口交,我都唔使多講喇,我諗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睇到話當一名女士係喺唔同意之下,有個男人夾硬將佢嘅陽具擠落佢個口度,呢個一定係一個性侮辱嘅行為嚟,咁所以呢個係令到個事件係嚴重咗。 仲有就有關呢一個受害人呢件事件對佢個影響喇,咁本席頭先已經讀出咗其實醫生個報告同埋佢嘅自己講法喇,但係當然,喺我同梁大律師傾談嘅時候我亦都透露咗我個睇法。我當然係會考慮到,其實呢一個受害人佢係去呢個濫用氯胺酮嘅情況,係對於佢有精神方面嘅問題,同埋有呢一個抑鬱嘅情況,就即係互相關連嘅關係相當之大嘅。但係始終即使用一個平常人個心去睇,當一個女事主係遭受到一個強姦咁樣嘅行為嘅時候,唔多唔少佢都係會有呢一個受到壓力、焦慮或者係抑鬱嘅情況,所以本席亦都接納佢呢件事件佢的確係有因為受強姦之後有呢個焦慮,有呢個抑鬱嘅情況;尤其當佢係知道咗需要畀口供嘅時候,佢係有嗰啲令到佢非常不安嘅徵狀出現,直至到畀完口供之後,而家都某程度上係影響咗佢嘅。 所以考慮咗呢件案件嗰個背景、干犯呢件案件嘅所有情況同埋被告人嘅背景之後,本席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6年嘅監禁。被告人係因為喺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所以冇任何嘅理據係話因為認罪而減刑嘅,本席亦都睇唔出有任何其他特別或者係人道嘅理由,令本席係將呢一個6年嘅量刑起點遞減。因此,被告干犯強姦罪係需要坐6年嘅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