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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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7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13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2月5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3月2日 ---------------------- 判決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她不服裁决,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員)於2008年10月8日下午駕駛一輛警車以時速70公里,沿青山公路荃灣段的第三線往荃灣方向行駛。上訴人當時正駕駛一輛公共巴士(九巴)以時速40公里於第一線上同樣地向荃灣方向前進。 3.控方第一證人看見在九巴車前,約4至5個巴士車身的距離,正有一排6至7輛的士停在第一線上,等候進入加油站。他看見九巴的指揮燈亮起後不久,便切進第二線。 4.此時第二線上,正有一輛市區的士,以時速約60公里前進。因九巴的切線,的士須減速,從時速60公里迅速減至30公里。的士司機亦將的士駛往靠近其行車線的右邊,即接近第二與三線的分隔線上。 5.有見及此,控方第一證人須急速剎車,從時速70公里減至30公里,預留空間,避免的士切進他行駛的第三線上。就控方第一證人觀察所得,在切線時,九巴的尾部與的士的車頭距離僅兩米而已。 6.九巴在超越等候加油的的士後,便切回第一線。控方第一證人在前面的巴士站將九巴截停。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作供。 上訴理由 8.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概括如下:
討論 9.本席首先須指出,上訴人在審訊時,是由私人執業大律師代表的。 10.本席有機會看過整個審訊的謄本。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作出了冗長、仔細的盤問。裁判官在聆聽過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後,信納他是誠實的證人,其證供亦可依賴。除非裁判官的決定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一般是不會加以干預的。 11.就上訴理據的第一點,案情撮要並非證供的一部份,它只是控方告訴法庭案件的性質、控方的指控,作為它們的開案陳述。 12.其次,案件主管在案情摘要內並非沒有提及上訴人的舉動而引發的影響:
13.上訴人指出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 他講及警車上還有另一名同僚,但控方並沒有傳召這名警員作證。 14.控方傳召甚麼證人是他們的決定。控方决定只傳召一名證人,有利有弊。若法庭拒納此唯一證人的證供,控方便舉證失敗,被告人可無罪獲釋。 15.本案中,主要的關鍵是當辯方得悉此第二位警員的存在後,正如上訴人在席前所述,代表她的大律師只問了數條簡單問題,便沒有進一步的跟進。大律師亦沒有要求申請將案件押後,傳召此一證人,又或要求控方可否提供此證人供辯方盤問。 16.本席不打算胡亂推測箇中原因。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具年資,這是大律師當時專業的決定。假若另一位警員的證供是他清楚看到事發的經過,其證供只會增強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增加上訴人被定罪的機會。 17.至於控方第一證人是否過份小心謹慎,本席考慮後並不同意。從事發的經過看,控方第一證人若非因上訴人的舉動,他是無須作出減速預留空間的決定,而他當日所做的,亦是一名客觀謹慎的駕駛者應作出的動作。 18.就的士或警車沒有響號這理據,本席相信這是緩急次序的問題,究竟是剎車重要還是響號重要。有些時候,兩個動作都可作出,但當須二取其一時,相信無須本席明言何者較為重要。當車速減慢後,很多時已再沒必要響號。 19.一般的審訊,控辯雙方決定傳召什麼證人,讓法庭作出裁决。控方沒有傳召的士司機,它們僅依賴一名警員的證供,這是他們的决定。 20.警員在巴士站截停上訴人所駕駛的九巴,此時的士已不知去向,控方第一證人謹記得的士車牌最後的四個數字,故沒有進一步追查。 21.上訴人在上訴理據中指出經推算後,全港擁有此四個數字的的士僅得一輛,警方亦應傳召此的士司機作證。此上訴理據與沒有傳召另一警員如出一轍,本席不打算重複。 22.至於最後一點上訴理據,裁判官作出裁決前已從主控官處得悉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就此點,謄本有這樣的紀錄:
23.接著裁判官在口述的理由講及,因上訴人沒有定罪紀錄,提醒自己上訴人犯罪傾向性較低。故此,裁判官已給予上訴人法律賦予的權益。假若主控官以上所講屬實,辯方大律師似有誤解法律之嫌。不過,這並不影響最终的裁决。 24.至於上訴人的另一投訴,即裁判官沒有退庭重新考慮,本席認爲無此必要。裁判官是專業的法官,重點是他有否考慮,而非時間的長短。 25.在閱畢整份審訊的謄本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本席並不認為裁決有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地方,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