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夏嘉琪

Case No.DCCC 95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5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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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夏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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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2月10日上午10時16分

出席人士:

Mr TONG M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UEN Kwok Wah Bernar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東強關獻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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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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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案的危險藥物包括14.38克的氯胺酮、0.16克的硝甲西泮及0.72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被告人在警察拘捕和警誡下曾透露當天晚上,她遇到一名之前並不認識的男子阿輝,該名阿輝將毒品交給她,吩咐她代為保管毒品,然後等候電話指引,但在未收到進一步指示之前,被告人已經給警察拘捕。被告人說,這次為阿輝保管毒品的酬勞為500元。

3.本席鑑於被告人年紀尚輕,故此便將判刑押後至今天,以便索取教導所和背景報告。本席今天閱畢有關報告,亦從代表被告人的袁大律師口中得知,兩份報告已向被告人清楚解釋。本席在上次聆訊時表示,對被告人甘為500元而為一名陌生人男子攜帶毒品這說法有所保留。今天袁大律師向本席表示,被告人已在教導所報告中就此剖解一切,承認她在女性朋友家中寄居時為朋友的母親利用,攜帶毒品。在此點上本席確認,並接受被告人的剖白,代表被告人是真心悔過。

4.被告人是一名年紀只有20歲的年輕人,之前有一次盜竊的定罪紀錄,並因此而接受了十二個月的感化令。從所有的資料綜合看來,被告人在年幼的時候,並沒有行為上的問題,但自從小五以後,被告人顯然因家庭未能嚴加管教,變成耽於逸樂而無心向學,進而誤交損友,染上毒品惡習,最終導致犯下本案。

5.被告人、她父親和一名香港小童群益會的外展社工都撰寫了信件,要求法庭能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6.被告人自去年7月份因本案被捕後,一直被扣押至今,心算起來已逾半年。被告人亦曾親口向本席表示,她不希望法庭考慮教導所的判刑。在考慮判刑時,正如本席在上次聆訊時向被告人所說,被告人在接受判刑時是被動的,法庭必須按既定的判刑原則而尋求最合適的判刑。在這過程中,被告人的意願往往佔很少比重,甚或全然起不了任何作用,因此,雖然被告人明確向本席表示,她並不希望被判進教導所,這只能被視為被告人一廂情願的想法,而且被告人絕對可能因為不希望被扣留的時間未能被計算在服刑的時間之內,故此才向本席表示不希望被判進教導所。這想法本席認為是以偏概全,並未能針對被告人本身的問題,故此,本席依然要從最基本著手,在既定的判刑原則上考慮所有其他相關狀況,然後作出最合適的判刑選擇。

7.被告人今年只有20歲,但已為人利用,導致犯下嚴重罪行,本席認為對年輕罪犯而言,除非判處監禁是唯一的合適選擇,否則法庭應考慮其他適用於年輕罪犯的判刑。如果本席判刑被告人監禁,只是純懲罰性的處分,對被告人的改過自新並無明顯裨益,本席認為以被告人的個案而言,若能判以一段時間的紀律性羈留,再賦以適當訓練,對被告人的自身會提供最大的幫助。在這考慮上,教導所的判刑最能切合這原則,達致最終協助被告人更新目的,因此,雖然被告人已被羈留超逾半年,被告人的個人意願亦不希望法庭考慮教導所的判刑,被告人的親人和社工亦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輕判,本席依然認為教導所以本案而言,是最恰當的判刑。故此,被告人就本案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判定罪名成立後,被判教導所刑期。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