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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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1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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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案情如下。 2.2009年11月24日凌晨4時許,一名二十多歲的黃昕怡小姐坐在荷李活道樓梯街交界一石級,她當時正在吸煙及用自己的手提電話和人傾著。突然間被告出現,被告用左手箍著黃小姐的頸項,及用右手持著一把橙色的刀指向她的面部。被告宣稱打劫,叫黃小姐交出手提電話,黃小姐在受到威嚇下,就如被告所說將手提電話交給被告,被告就逃去。 3.黃小姐向一巡邏警員報案,警員陪同黃小姐到附近搜查。在不遠的地方(從地圖看來約一街之距)找到一把橙色的刀,黃小姐認得這刀和被告使用的相似。另外一些警員亦在附近一樓宇天台找到被告。他們在被告的褲袋內找到黃小姐的手提電話,但當時該手提電話的電池已經不在,不過警員在附近又找到該電池。警員問被告如何得到該部手提電話,被告就承認他是在樓梯街從一位女士處搶來的。被告說自己沒有錢才犯案。被告對警員說,他只是拾起街上一條約3英吋長的鐵條指向黃小姐。 4.被告今年37歲。他在2001年在高等法院因三項行劫罪被判監合共入獄6年。2004年的時候他仍在獄中,但干犯一項刑事恐嚇罪又被加監。律師說被告在2005年出獄,出獄之後一直奉公守法。但他的僱主在2009年11月將他辭退,律師說被告就陷入財困。事發當晚,被告和妻子因財務的事爭拗,被告離家。律師又說被告飲了一些酒,他的意志受到一定的影響,雖然仍然清醒,知道自己所作何事。律師說被告並非一早預謀要作打劫,他只是見到受害人坐著,拿著電話,就一時產生貪念,走上前去想去搶劫那位女士。在走上前的途中,被告又見到地上有那把刀,就拾起來用作打劫。從控方呈堂的圖片看來,那把刀是一把約5英吋長的簇新刀。律師說被告只是用刀露出刀片的一部分指向受害人,刀鋒距離受害人的面部還有大約10厘米。被告也只是搶走受害人的電話,並沒有再進一步搶走她的其他財物,也沒有對受害人用上真正的武力,亦沒有令她受傷。被告後來被警察捉著亦如實交代過程,十分合作。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除了給他應得的認罪扣減外,還應考慮給予他額外的扣減。律師同意䒢廣生一案,即CACC 359/1981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 5.搶劫是嚴重的罪行,持械行劫更加嚴重。被告在本案中使用的是一把日常生活可見的刀,眾所周知,這種刀是鋒利的,是一項危險的武器。被告說他只是起了搶劫之念後,走上前才拾到刀,本席對此荒謬的講法絕不相信。本席相信被告是有備而來,攜同刀去找目標作行劫。本席沒有視這有備而去行劫為加重刑罰的因素。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被告對事主並沒有造成損傷,被告搶去的電話後來亦被尋回,不過事主顯然受到相當驚嚇。 6.䒢廣生一案定下此類持危險武器作行劫的判刑指引。上訴庭已說明就算初犯,就算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判刑起點一般來說亦應為最少5年監禁。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刑期會更加長。被告犯下這項嚴重的持械行劫罪,本席並不視他在01年曾犯同類的罪行為加重刑罰因素,因為他在該案中已得到應得的懲罰。本席剛才已說明亦不視他攜械而來作行劫為加重刑罰的因素,不過就是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本席亦看不到本案中有甚麼特別的求情因素,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坦白認罪。本席以5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三年又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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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