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浩龍 Dragon

Case No.HCCC 35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5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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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浩龍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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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0年1月22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hristal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i-man,由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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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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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他被轉介往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在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被警員截停。

警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個紙袋內,搜獲374克的氯胺酮。及後,警員帶同被告返家搜查,但未有任何發現。

在乘車折返警署時,被告人向警員透露,實際上他居所還藏有毒品,被告人逐帶同警員返回家中。在被告人的床下,警員發現另外430克氯胺酮、一些可再封膠袋及電子磅等物件。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受人所托,收藏及運送有關的氯胺酮。涉案的氯胺酮市值零售價約為$139,000元。

另外,在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在尖沙咀同樣被警員截停。警員在他身上搜獲3.75克的氯胺酮、17片的搖頭丸、23片硝甲西泮的藥片。

被告人現在25歲,過往沒有相同的刑事紀錄。就干犯首兩項控罪的原因,純粹是為了金錢上的得益。除了坦承控罪外,本席看不到在本案中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

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是嚴重的控罪,這點可從最高的刑罰(即終身監禁)看到。就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量刑起點為9至12年即時監禁;販運600至1,000克,量刑的起點則為12至14年。

第二項控罪涉案的氯胺酮份量最多,本席首先處理這控罪。

430克,量刑的起點應為10年3個月的即時監禁,但這些氯胺酮的撿獲,完全因被告人主動向警方報告而緝獲。根據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五版第328頁中所講及,被告人應享有正常三分一以上的量刑折扣,而在同頁書中的案例,講及建議百分之五十。

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就第二項控罪,除了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認罪折扣外,本席亦跟從案例所述,多加百分之十七的折扣予被告人,本席認為縱使給予百分之五十,亦屬可接受的範圍。被告人承認控罪,就第二項控罪,刑期下調至5年1個月即時監禁。

至於第一項控罪,量刑的起點應為9年9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刑期下調至6年6個月。

當天在被告人身上及在家中搜得的氯胺酮,總重量約為800克。若販運800克,量刑的起點應為13年即時監禁,若承認控罪,刑期亦會下調至8年8個月。考慮到本席就第二項控罪所述的特殊原因,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其中的一年即時監禁與第一項控罪的6年6個月即時監禁分期執行。故此,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告人被判處7年6個月的即時監禁。

至於第三項控罪,考慮到涉案的氯胺酮、搖頭丸及精神科藥物的份量不算太大。但無論如何,此項控罪涉及三款不同的危險藥物,本席以9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期下調至6個月。

第三項控罪同其他兩項控罪完全沒有任何關連,亦沒有任何連繫,因此這6個月的刑期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結:被告人在席前所承認的三項控罪,總共判監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