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錦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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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3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3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3151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2月23日 裁決日期:2010年2月23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3月9日 ---------------------- 判決理由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於2009年6月23日傍晚時份,駕駛一輛市區的士從尖沙咀中港城駛出,沿廣東道第二線以時速30公里向佐敦道方向前進,當時交通正常,道路並不擠塞。 3.不爭議的證供顯示位於廣東道接近柯士甸道交界的一段廣東道,行車線由最初的二線轉為四線;第三及四行車線實際上是從一行車天橋伸延下來的部份。 4.當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的士超越天橋接駁廣東道地面的位置後,他感覺到的士遭人從後碰撞,的士被推前了約兩輛的士的車長距離後停下。 5.停車後,控方第一證人從倒後鏡看見上訴人駕駛的旅遊巴士在其車後停下。瞬間,控方第一證人再聽到另一碰撞聲響。 6.控方第一證人致電報警,在警察到現場前,所有涉及意外的車輛都沒有被移動。 辯方案情 7.上訴人謂當天他駕駛其旅遊巴士經天橋到達廣東道地面後,便一直往前行駛。當他的旅遊巴士約四分之三的車身已切入第二線並前行了約50米後,他從倒後鏡看見一輛的士在第一線突然加速,超越其車頭約10呎後切入第二線,並突然停下。 8.因為他一直留意的士的加速,故他可將旅遊巴士剎停,旅遊巴士停下後與的士還有5呎的距離。這時,他感覺到一股力量突從後而來,將他的旅遊巴士推前,他所駕的旅遊巴士便因此撞上其前方的的士。及後,他知道從後而來的這股力量是另一輛旅遊巴士撞上其旅遊巴士尾部而造成的。 討論 9.裁判官在聽畢控辯雙方的證供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將事發的經過,公正、準確地交待出來。 10.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及說法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所述事發的經過,基本上完全不值一信,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決合理。 11.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清楚交待他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原因,裁判官認為若如上訴人所謂他在天橋駛下時已減速,而當時的士又以較快的速度在第一線行駛,理論上雙方的車距只會越來越遠,沒有可能碰撞。再者,當上訴人的旅遊巴士到達廣東道地面時,的士更加不應在上訴人的車後,並如上訴人所述加速、超前、急剎。 12.本席信納若上訴人所述正確,即的士是從中港城駛出,先在廣東道的第一線行駛;至於上訴人的旅遊巴士則是從天橋駛下到達地面,即廣東道的第三線;雙方在事發前正所謂河水不犯井水,各不相干,各自行駛自己的行車線,前往自己要去的目的地。在沒有證據指發生碰撞前他們曾因交通問題發生爭執情況下,本席完全看不到的士為何要突然加速,超越旅遊巴士,再突然在旅遊巴士前剎車,好讓旅遊巴士撞個正着。 13.從客觀的證據包括呈堂的照片及警員繪畫的草圖看到,整輛的士意外後停在廣東道的第二行車線上。相反,上訴人的旅遊巴士則以一個角度從第三線切進第二線。明顯地,上訴人是正在切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士的行車線上。 14.相片亦顯示從後而來時一輛旅遊巴士,則因收掣不及撞上上訴人的旅遊巴士。毫無疑問,兩輛旅遊巴士當時都以一較高的速度,在未有預留足夠的行車距離情況下駛下天橋。上訴人更在未能正確估計的士速度的情況下切進的士行駛的行車線,因而做成今次的交通意外,是次意外純因上訴人不小心駕駛造成。 15.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