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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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90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b) 條,處入獄15 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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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3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751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2月3日 裁決日期:2010年2月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3月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90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b) 條,處入獄15 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24-128 一字樓A 室管有6,028 淫褻數碼光碟以供發布,日期為2009年11月26 日。 案情 3.簡單地說,探員在僑裝顧客進入涉案單位後發現該處的貨架滿佈色情光碟,由上訴人在上址招呼及講解價錢。後來,警方的人員淹至,上訴人被捕。警誡下,上訴人指自己爲糊口而替一名不知去向的男子售賣色情DVD,日薪500 元,淫褻程度是他知道的。 量刑 4.下面是原審裁判官的量刑理由:
本上訴 5.上訴人在我面前表示,理解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卻知道有一宗同類案件只判了8 個月。此外,他指自己曾經努力更新,奈何06 年的一次工傷對他的健康影響甚大,令他入不敷支,此後才屢次再度犯案。 6.然而,個人的經濟問題從來都不是什麽有效的求情理由。再者,如果上訴人所講的是實情,他實早應申請公共援助而非靠犯法爲生。最後,裁判官依賴的判例,其中一宗就以24 個月作量刑起點,不過涉及的光碟卻只有二千多隻。相反,涉案人的同類前科亦只比上訴人多兩次。 7.我認爲,本案的判刑並未超出可接受的幅度以外。 判決 8.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蕭啟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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