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秀珠 (Tran Thi-h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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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94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2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2月2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3月9日 ---------------------- 判決理由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非法入境者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被判監12個月。上訴人獲裁判官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結果。 控方案情 2.2009年3月7日警員拘捕一名名叫BUI Thi-oanh(Bui)的女士,她是一名非法入境者。警員在她身上搜得上訴人居所的鎖匙及一張住戶證 。當警方到達上訴人的家中調查時,上訴人不在居所,僅她的男朋友及大女兒在內。 3.2009年3月9日,上訴人在律師的陪同下到達警署,她在會面記錄中回答了警員一些問題。 4.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聲稱: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證人。 討論 6.裁判官認為此會面紀錄是一份混合式供詞(mixed statement),她不接納開脫罪責的部份。裁判官認為開脫罪責的部份包括:
7.首先,本席不明白裁判官是基於什麼原因認為上訴人以上所說必是謊話。其次,裁判官認為在考慮會面紀錄招認部份後,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是知道Bui女士是非法入境者。 8.在拒納會面紀錄中裁判官認為開脫的部份後,餘下的證供便是上述第4段提到的第(i),(ii),(iv)(除了大角咀工作外),(v),(vii)項,另外加上警員在Bui女士身上撿取的住戶證及鎖匙。 9.第(i),(ii),(iv)除了大角咀工作外)及(v)項所述是相當中立的陳述。至於第(vii)項講及當男朋友提問時,上訴人要求男朋友不要理會。不要理會什麼?不要理會Bui女士如何來港,還是不要理會為何Bui女士遭丈夫毆打、其家庭狀況。 10.本席不同意在現存的證供上裁判官可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上訴人知道Bui女士是非法來港。 11.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上訴人可得本上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轉聘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