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書閑

Case No.HCMA 2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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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書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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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2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2月2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 3月9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罪罪名成立,判監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2009年8月24日,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兩名軍裝警員)在大埔寶鄉街截停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先後以廣東話及普通話要求上訴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上訴人從她身上的斜孭袋內取出一身分證。此身分證上載上訴人的姓名,亦附有與上訴人樣貌相似的照片。

3.控方第一證人及後從警察電台得悉,身分證上所載的資料並不正確,他於是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聲稱她因看見此身分證的名字與她的名字一模一樣,故此才拾起來。

辯方證供

4.上訴人謂她持雙程證來港旅遊,獲批准留港七天。

5.事發當天前她在居住的賓館梯間拾獲涉案的身分證,她沒有細看證件上的資料,但曾向賓館內的人仕查詢,當時沒有人表示曾遺失物件,上訴人於是將該身分證放在斜孭袋內,意欲稍後交予警務人員。

6.事發當天上訴人到達大埔打算觀光購物。途中,她遭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截停。對方當時並非穿着制服,故她不知道對方是警務人員。此兩名人仕向她說了一大堆說話後指着她的斜孭袋,實際上她完全聽不明白對方說話的意思。

7.及後當數名穿警察制服人仕到場後,上訴人才知悉對方是警務人員。在被帶上警車後,警員才取走涉案的身分證。

上訴理據

8.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概括如下:

(1) 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完全一致,令人生疑;

(2) 假若控方第一證人真的曾要求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她理應出示其有效的雙程證,絕沒可能出示偽製的身分證;

(3) 因為她不明對方的要求,故警員違規強搶她的斜孭袋;

(4) 上訴人不知道身分證是偽造的,照片亦非她的。

討論

9.這宗只是一宗簡單的截查行動,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一致,無可厚非。本席認為假若兩名警員的證供有不同,這才令人生疑。

10.裁判官在聽畢控辯雙方的證供後,信納控方兩名證人是可信的證人;確信他們當時是穿着制服當值;當警員向上訴人作出查詢時上訴人確呈上偽造的身分證供查閱。

11.裁判官有機會細聽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及細察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就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除非裁判官作出的裁斷有違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胡亂干預。

12.這宗案件中,上訴人依賴的其中一重要理據就是她沒有理由明知故犯愚蠢地呈上一偽造身分證與警員查閱。在考慮所有案情後,本席信納事發當天警員以普通話向上訴人要求查閱“身分證明文件”時,上訴人可能誤以為對方要求提供“身分證”,因而出示她不知從那裏弄來的香港身分證。

13.即使根據上訴人所述的案情,在案發時她的而且確是管有有關的身分證的。當時雙方溝通上可能出現誤會,但這誤會並不能改變上訴人管有此身分證這一事實。

14.裁判官在聽畢證供後不相信涉案的身分證是上訴人在賓館梯間拾獲;她亦不接納上訴人對身分證上的所載資料沒有認知這方面的證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講及人們有可能在街上拾獲別人的身分證,但絕不會拾獲一張自己名字的偽製身分證,况且該身分證記有上訴人姓名的繁體中文,上訴人的普通話拼音的英文姓名及與上訴人非常近似的相片。

15.本席有機會在庭上查看涉案的身分證,身分證上的照片確與上訴人的樣貌幾乎一模一樣,身分證亦上載上訴人的中文及英文普通話拼音姓名。身分證上載有這些資料絕不可能是在巧合或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出現的,上訴人所述事發的經過基本上完全是不足信的,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所述的理據。

16.基於以上所述,所有的上訴理據均不成立,此案的定罪並無不穩妥的地方,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