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均林

Case No.DCCC 125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5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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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 梁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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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1月25日
出席人士: 潘展平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啟雄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藥物共重234.30克,內含95.61克氯胺酮。

2.本案案情簡單。於2009年9月18日傍晚8時30分過後,被告與兩名朋友在深水埗富昌邨富悅樓11樓與12樓梯間被警方截查。當時被告與兩名朋友坐於樓梯梯間,被告大腿上放着一隻紙袋。警員在被告腿上的紙袋內搜出8包粉狀物品,電子磅及202個可再封口的小膠袋。

3.被告被警誡後,於母親面前,向警員承認他打算用電子磅包裝那批「K仔」以作販運。

4.政府化驗師測試該8包粉狀物質,證實共重234.32克,內含95.61克氯胺酮。

5.根據2008年6月6日宣讀的量刑指引(參考許守城[2009]1 HKLR 1; CAAR-7/2006)販運95.61克氯胺酮的恰當量刑起點應約為6½年。

6.被告在1991年出生於內地,在1998年來港定居,現年18歲,父親退休,母親身體欠佳,依賴綜援過活。被告求情信件中指家中兄弟姊妹眾多;他與家人缺乏溝通。被告姊姊的求情信中卻指家中只有姊弟父母四人。本席相信被告背景應遠比他們求情信件中展述的情況更為複雜。

7.被告在2008年10月有一傷人記錄,被判接受感化。

8.求情信件中(包括社展義工的信件)大致指被告家景不富裕,被告受到不良朋輩影嚮,因而參與販運活動。

9.被告年輕,人生路長,應明白做人道理,理解毒品對自己及他人做成的禍害。猶幸被告的不良陋習早被發現,本席希望被告早日回頭,改過自新。

10.本席最大的求情要素當是被告認罪有悔意,省略證人的時間與納稅人的金錢。本席准予1/3減刑,判被告監禁4年4個月。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