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宜偉

Case No.HCCC 34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4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4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宜偉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0年3月1日上午10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emi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Wong Hing Wai Newm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搶劫罪(Robbery)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兩項搶劫罪。

第一控罪發生於去年5月16日晚七時許。被告人與另外一名男子,手持八吋利刀,在橫頭磡邨宏耀樓附近截停事主,宣稱打劫。事主交出銀包,那男子取走現金港幣和人民幣各360元,兩人離去。不知怎地,事主手指被割傷。四日後,事主在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人是其中一名劫匪。

第二控罪發生於兩日後,5月18日早上約八時半。當事主行經廣播道81號附近一地盤時,一名男子從後用菜刀指嚇事主,同時被告人持八吋菜刀行近,並聲稱打劫。事主將現金80元和流動電話交給那男子,被告人一直在旁監視。兩人得手後一同離開,事主立即報警。兩日後,事主在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人是其中一個劫匪。

5月19日凌晨約三時半,被告人在一次截查行動中,被警員在龍翔道附近拘捕,並在其身上搜獲涉第二控罪事主的手提電話。5月20日被兩事主認出後,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他與阿輝一同打劫兩事主,阿輝取走涉案的現金,而他取得那手提電話。

根據入境紀錄,被告人在去年5月15日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入境,只准逗留七天。

被告人二十歲零九個月,原籍陝西,沒有犯罪紀錄。他完成初中後到東莞做工,經幾年儲蓄,去年終夠錢來香港旅遊。父母四十多歲,有一兄長。被告人稱來港後才認識阿輝,犯罪是阿輝的主意,並非預謀到港犯罪。他強調沒有蓄意傷害事主,也將手錶、銀行卡和電話卡歸還給兩事主。

上訴庭對使用武器的搶劫罪訂下判刑指引,一般持械行劫量刑起點應為5年。不過本席認為,本案的被告人從內地入境後,翌日便持刀行劫,兩日後再犯,而且帶備武器,明顯是有計劃在香港犯案;其次,他夥同另一劫匪犯案,這些都是提高刑罰的理由。雖然被告人只二十歲零九個月,這並非有力的減刑理由。這是嚴重罪行,本席認為不必考慮其他報告。

現每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每罪減刑兩年,每罪判被告人入獄4年。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的其中一年半刑期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