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issan, Anne-severine Jacqueline 訴 Liu Wai Kwan t/a Man Y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Case No.DCCJ 150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150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150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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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ISSAN,  ANNE-SEVERINE  JACQUELINE 原告人
   
   LIU  WAI  KWAN trading as MAN  Y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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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聆案官:    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黎達祥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0年3月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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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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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此申索源自一宗於2007年5月26日發生之事故〔下稱“該事故”〕。當時原告人的車輛〔車牌MM3568〕〔下稱“原告車輛”〕停放於中環砵典乍街時被燒焊工程掉下的火屑〔俗稱“焊屎” 〕損壞。

2.當時原告車輛是由原告人的司機看管。

3.被告人當時正在該事故發生的地點進行燒焊工程。

4.原告車輛在該事故中損壞。原告人指稱該事故是由被告人疏忽所造成。

5.原告人在2009年3月25日向被告人提出本申索。

6.被告人沒有對原告人的申索提出抗辯。法庭在2009年5月5日,判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數額有待法庭評估。

7.原告人於2009年6月23日,發出評估損害賠償通知書。法庭在2009年7月22日就損害賠償評估作出指示,指示雙方披露文件及提交證人陳述書。

8.原告人於2009年7月28日存檔了文件清單,亦於2009年8月17日存檔了自己的證人陳述書。被告人並沒有存檔文件清單或證人陳述書。

9.法庭亦在2009年9月15日批准原告人呈交專家證據。原告人於2009年10月6日存檔了林穎賢〔Lam Wing Yin Anthony〕〔下稱“林先生”〕的專家報告及證人陳述書。

10.法庭在2010年2月12日批准原告人以誓章作供,而無需出席損害賠償的評估聆訊。其誓章可在庭上讀出,作爲原告人的證供。

11.被告人親自出席2010年3月2日的審訊。

12.在2010年3月2日審訊當日,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讀出原告人於2010年2月26日存檔的誓章,作爲原告人的證供。原告人亦傳召了其專家證人林先生出庭作供。被告人則選擇在審訊時不作供。

13.本席在審訊當日,聽取了原告人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本席亦聽取了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及被告人親自陳述。本席現頒下判決。

原告人的案情及證據

14.原告人在其誓章中確認,該事故發生時她並不在現場。她是在接到她的司機的電話通知,得知原告車輛停泊在中環砵典乍街時,被從旁邊大厦掉下的燒焊火屑損壞後,才趕赴現場。

15.當她到達事發現場時,已有警員在現場調查該事故。進行有關裝修工程的被告人亦在現場協助調查。

16.原告人稱,被告人當時向她致歉,並同意支付原告車輛的修理費用。原告人接納被告人的解決方案,在現場調查的警員亦將雙方同意的解決方案記錄在案。

17.原告車輛的修理費為$58,278.50。

18.原告人亦支付了$660.00的公證行評估費,對原告車輛的修理費進行評估。

19.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58,278.50車輛修理費及$660.00公證行評估費。

20.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她支付相關款項的證據。

21.原告人傳召了通用公證行有限公司〔General Surveyors & Adjusters Limited〕的林先生作為專家證人,就原告車輛修理費的數額向法庭作供。

22.林先生在庭上確認了原告人在2009年10月6日存檔的林先生的證人供詞之内容為真確。

23.林先生稱,修車廠對原告車輛的修理費報價為$65,869.50,其中$28,899.00爲人工,$36,970.50爲零件。林先生在檢查了原告車輛的損毁情況後,評估原告車輛的修理費為$58,278.50,其中$22,308.00爲人工,$35,970.50爲零件。林先生並在2007年9月18日出具了評估報告。

賠償數額

24.從林先生的報告上的照片,可以看到原告車輛的損毁情況。

25.原告車輛的損毁是在擋風玻璃、天窗及車身。修理工程亦是修復有關的損毁部分。

26.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裁定原告車輛的損毁是由該事故造成的。

27.本席亦接納林先生的證供,裁定修理該事故對原告車輛造成的損毁的修理費為$58,278.50。

28.本席接納原告人已支付了上述的修理費及林先生的評估費。

29.本席批准原告人的申索。

總結

30.現總結本席判給原告人的賠償金額如下:

車輛修理費   $58,278.50

公證行評估費    $660.00

合共:    $58,938.50

31.利息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頒令上述損害賠償將附帶利息。由2007年11月2日〔即原告人支付車輛修理費當日〕起,至本裁決日止,息率按判決利率之一半計算,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至完全支付止。

32.訟費方面,本席亦作出暫准命令,頒令本案的損害賠償評估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除非各方能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33.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Signed)
(黎達祥)
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原告人由Messrs Patrick Wong & Co.的 Leung Kam Fai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