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浩鵬

Case No.HCMA 1035/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3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3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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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單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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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2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2月2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3月16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就首項控罪他被判處16個月的即時監禁,至於其餘的兩項控罪他被判處10個月同期執行的即時監禁,但裁判官同時頒令此10個月的即時監禁與首項控罪的刑罰分期執行。

2.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要求減刑。

3.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2009年10月23日因向臥底警員出售一包海洛英遭警方拘捕,警員亦在上訴人的右前褲袋內檢獲兩包海洛英。返抵深水埗警署後,上訴人從口中取出另外七包的海洛英交予警方,他因而被控販運十包海洛英。

4.2009年10月24日上訴人出庭應訊後被押往荔枝角收押所拘留。當時懲教署職員向上訴人詢問有否攜帶毒品或違禁品進入拘押所,上訴人表示沒有。

5.2009年10月27日懲教署的職員再向上訴人查詢有否吞下任何的違禁品時,上訴人承認他體內還有毒品。

6.2009年10月29日下午,懲教署人員在上訴人排出的糞便中檢獲兩包海洛英。警誡下,上訴人承認當警員作出拘捕時,他吞下這兩包海洛英。翌日,上訴人再排出多一包海洛英。

上訴理據

7.上訴人同意裁判官就每一項控罪作出的刑罰,他唯一不滿意的地方是後來在懲教所檢獲的三包海洛英是他10月23日販運毒品的一部分,上訴人認為就第二、三項控罪的10個月即時監禁應與首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8.上訴人在庭上表示當天他被警員拘捕後將海洛英吞下,返抵警署他將其中的七包“嘔”出來,另外的他並非有意帶進收押所的。

討論

9.上訴人在庭上所述與當天在裁判官面前他同意的案情撮要不符。案情撮要清楚講及上訴人從口中取出而非“嘔”出七包毒品交予警員。警誡下他更聲稱因遭警員逮個正着,故將毒品奉上。

10.明顯地,上訴人在10月23日被捕時蓄意吞下部份毒品,意圖將毒品帶進懲教署轄下的收押所。他這樣做,乃因上訴人清楚知悉他獲擔保外出的機會是渺茫的;上訴人共有54次刑事紀錄,其中47次與毒品有關,當中更包括販運危險藥物。

11.上訴人自1972年始便經常進出監獄,清楚知道不能攜帶毒品進入監獄或收押所,本席亦深信他亦知道被拘留人仕最有機會將毒品運進懲教所的方法就是體內藏毒。

12.上訴人明知故犯。

13.這些海洛英雖然是10月23日販運毒品的其中一部分,但在上訴人存心隱瞞情況下,這等毒品已出現了另一用途,即上訴人決意帶往收押所內。故此,裁判官就此等毒品的刑罰作出獨立的處理是正確的。

1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