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振揚

Case No.DCCC 140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40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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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振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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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1月28日下午3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Wan T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莫超權律師行律師Ms Kelly HO,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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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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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振揚先生面對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行詳情已經列了在控罪書上,法庭在這裡不再贅述。

2.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

承認事實

第三項控罪

3.於2009年11月9日大約02:00時,被告人打開通州西街1059至1061號新光工業大廈地下A室Wing Kwong Food Centre的閘入內。伏埋的警方人員亦跟著進入,發覺被告人企在收銀機之前,雙手戴著勞工手套,及拿著一袋裝有一支撬棍、一個錘、一支螺絲批、一個口罩、一對勞工手套及三個共裝有1,700元的膠袋。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因為當場被捕,所以無話可說。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4.在後來舉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在2009年8月中進入深水埗青山道512號地下偷錢。有關受害人證實被偷去2,952元。

第一項控罪

5.被告人亦承認由2009年9月15日至2009年9月16日期間進入深水埗醫局街114至118號順景大廈地下偷錢。有關受害人證實被偷去10,000元。

刑事紀錄

6.被告人有三十次定罪紀錄,其中五次為入屋犯法罪。

求情理由

7.被告人今年49歲,曾經是癮君子。代表他的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09年5月份服刑出獄之後,因為背景問題,找不到長期的工作,只能夠找到一些不穩定的散工,因此收入微薄。在案發期間,因為被告人在深圳的同居女友要求被告人給予生活費,被告人為了得到金錢去養活同居女朋友及女朋友替他生的女兒,愚蠢地觸犯本案。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之後,自動向警務人員承認觸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8.上訴法庭對於入屋犯法罪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本案中所涉及的是商業處所,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被告人雖然有相同的前科,但是已經是1998年及之前的事,因此本席不會以此理由將判刑起點提高。但是本席注意到被告人在三個月之內觸犯案中三項控罪,法庭在考慮判刑起點時必須緊記這一點,及要以一個較高的判刑起點來反映出案件的嚴重性。

9.被告人雖然是為了養活妻女而犯案,但這並不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就著第一項控罪,法庭所採取的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第二控罪是三年監禁,第三項控罪則是兩年三個月監禁。

10.在本案中,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一年八個月,第二控罪入獄兩年,第三項控罪入獄兩年兩個月。

11.法庭亦記著在案件中,被告人是自動向警方承認觸犯了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法庭在考慮整體判刑時會緊記這一點。考慮了總量刑的原則及案件的性質之後,法庭命令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刑期中的一年兩個月與第一及二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而剩餘的兩年刑期則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三年兩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