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志文

Case No.DCCC 116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6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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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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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1月25日下午3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L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oi Shun Che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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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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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不承認一項販毒罪,但承認一項管有涉案的「冰」毒。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販毒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警方在2009年9月1日下午截查被告。被告當時手拿著一盒飲品,但內裡並沒有飲料,只有兩包載有「冰」毒的膠袋。該兩包毒品被證實是10.71克晶狀固體,內含10.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5歲,倚賴綜援過活。雖然被告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但被告承認大部分的案情。辯方大律師聲稱,有部分涉案毒品是自用的。

判刑

4.被告人贓並獲,他承認管有罪以求刑期得以大副減低。被告選擇不承認販毒罪,當然是他的權利,這亦使他沒有任何刑期扣減。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十分清楚,販運10克至70克「冰」毒的刑期起點是7年至10年。本案案情簡單,並不是一宗複雜的案件,例如涉及翻版的審訊案件。因此,承認大部分案情並不是減刑理由。被告有十四項定罪,當中十項是管有毒品,兩項是販毒罪。被告在2008年8月才由戒毒所出獄。

5.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的,在定罪前,被告說全部「冰」毒是自用的,定罪後,被告則說部分是自用。被告雖然是癮君子,但本席全然不接納涉案毒品有部分是自用的說法。本案涉及10.04克「冰」毒,因此,本席以7年作為起點,本席看不見被告有任何實質求情理由,因此判被告入獄7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