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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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6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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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不承認一項販毒罪,但承認一項管有涉案的「冰」毒。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販毒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警方在2009年9月1日下午截查被告。被告當時手拿著一盒飲品,但內裡並沒有飲料,只有兩包載有「冰」毒的膠袋。該兩包毒品被證實是10.71克晶狀固體,內含10.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5歲,倚賴綜援過活。雖然被告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但被告承認大部分的案情。辯方大律師聲稱,有部分涉案毒品是自用的。 判刑 4.被告人贓並獲,他承認管有罪以求刑期得以大副減低。被告選擇不承認販毒罪,當然是他的權利,這亦使他沒有任何刑期扣減。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十分清楚,販運10克至70克「冰」毒的刑期起點是7年至10年。本案案情簡單,並不是一宗複雜的案件,例如涉及翻版的審訊案件。因此,承認大部分案情並不是減刑理由。被告有十四項定罪,當中十項是管有毒品,兩項是販毒罪。被告在2008年8月才由戒毒所出獄。 5.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的,在定罪前,被告說全部「冰」毒是自用的,定罪後,被告則說部分是自用。被告雖然是癮君子,但本席全然不接納涉案毒品有部分是自用的說法。本案涉及10.04克「冰」毒,因此,本席以7年作為起點,本席看不見被告有任何實質求情理由,因此判被告入獄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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