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達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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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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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9年4月29日凌晨一時半左右,警員在尖沙咀科學館新文華中心外面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二十八個內有毒品的膠袋。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毒品是自用的,而被告身上亦有二千一百多元港幣。政府化驗師確認這二十八包毒品是7.79克固體,內含有6.34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24歲,中三程度,已婚,有一個年幼女兒。被告干犯此案時並沒有案底,但因本案而在保釋期間,在09年9月干犯偷竊罪,在9月9日認罪後被判監21個月。控方並未能提供有關的刑事紀錄,而認證經歷口供則是09年8月7日撰寫的。被告感到後悔。被告二十多年都沒有犯案,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運用酌情權,把本案的刑期與被告前述21個月判刑,部分時間同期執行。 判刑 4.本案涉及的可卡因是6.34克,分由二十八個小膠袋裝載,這二十八個小膠袋尺碼和顏色一樣。控方說有關毒品的市價約為7,500元。在被問及下,被告說販毒的酬勞是500元。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實屬明智之舉。 5.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6.34克,本席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本席考慮到本案和被告早前判刑的刑期的整體原則,認為兩案犯案日子不同,地點、人物各異,更甚者,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第二項的偷竊罪,本席認為法庭應該發出清晰信息,不能姑息或者鼓勵犯案者犯案越多,刑罰相對較少的想法。 6.基於上述因素,本席頒令這販毒罪的判刑與被告的偷竊罪判刑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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