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欣

Case No.HCCC 37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7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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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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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0年3月19日下午3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emi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Wong Hing Wai,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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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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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97.45克氯胺酮。

2009年6月27日下午,一隊警員到深水埗福華街128號2樓A室附近執行反毒品行動。約三時半,警員強行進入該單位,當時被告人在客廳內,另有兩名男子在房內。警員搜查單位,在廳中的麻雀檯上發現一膠袋,內有十一包涉案的氯胺酮。被告人向警方招認這些毒品是她替朋友阿寶保管的,她兩個月前在酒吧認識阿寶,沒有聯絡資料。警方資料顯示,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四萬三千元。

被告人現年22歲,受教育至中三,成績一向不好。輟學後,曾在快餐店和便利店工作,犯案時是侍應,與男友生有一子,現在約兩歲,現由繼母照顧,男友只間中給少量金錢。被告人家境複雜,生母在她四個月時去世,她一直由繼母照顧,繼母對她管教甚嚴,常施體罰。父親是中港司機,沒有時間照顧她,2001年,父親更因犯罪在內地被判監。2003年,被告人離家,四處借宿,2006年起與哥哥租住案發單位。被告人喜歡流連網吧,年多前開始吸食「K仔」,據稱主要是逃避生活壓力。

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有明確指引,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6至9年。被告人的年紀不是充分的減刑理由,雖然她的背景有點不幸,但到現在的地步是她放縱自己、不知自愛所致,可說是與人無尤。

雖然她聲稱是替阿寶保管涉案「K仔」,但情況非常可疑,一個在酒吧相識的朋友貿貿然將數萬元的毒品交給她,而她卻不知怎樣聯絡該人,這些背景不甚可信。在背景報告中,被告人透露阿寶是一名毒犯的女朋友,由於兩人正被警方追查,所以阿寶要求被告人代保管涉案毒品,被告人明知故犯,不值得寬大。無論如何,貯存毒品的人是供應毒品勾當的其中一環,罪責與其他人相若。販運氯胺酮遺害很深,累人累己,法庭不會輕判。

被告人今天呈上求情信,表示因年少無知犯案,現在很後悔。繼母在另一求情信中表示以往對被告要求過份,有點存心刻薄她而施體罰。雖然如此,本席認為不值得進一步減刑。

本席已詳細考慮她的背景和案情,毒品份量為296.45克,本席以9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年,現判被告人入獄6年。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