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麗瑛

Case No.HCMA 8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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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徐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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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2月25日

判案日期:2010年3月30日

判案書

1.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一項盜竊罪成立,涉案物品為1 包牛肉粒、1 盒蟹肉沙律和1 包黑桑子總值112 元。裁判官判她罰款1,000 元。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證據,上訴人於去年7 月22 日下午約2 時半,在吉之島百貨公司內偷取1 包牛肉粒和1 盒沙律,她後來將牛肉粒放入手袋,再將沙律放進帶來的紙袋,沒有付錢便離開該公司。保安員在附近的麥當奴餐廳截住她,撿回涉案物品,上訴人向保安員承認偷竊。警員後來到場調查,上訴人再向警員承認盜竊。

3.上訴人辯稱她患高血壓,案發當日未吃午飯。她在吉之島百貨公司準備購買涉案物品時感到頭暈,但收銀櫃檯繁忙,她未能立即付款,所以她將物品放入手袋和紙袋內,隨即到附近的麥當奴餐廳用膳和食藥。後來,離開麥當奴餐廳時記起還未付款,但在餐廳外已被幾名保安員截住,她沒有向保安員或警員承認偷竊。

原審裁斷理由

4.裁判官考慮證供後接受兩控方證人的證供,她接納當時上訴人曾分別向兩人作出招認。裁判官指上訴人不可信,她作供時態度迴避,證供自相矛盾,故不接納她的證供。

定罪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她患高血壓和抑鬱症,案發時頭暈,所以將涉案物品放進手袋和紙袋,預備先吃藥後才付款,她沒想過先放下涉案物品才離開吉之島公司。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的附件中指裁判官不讓她講述在警署受無理對待的經過及沒有給她充份辯解的機會。而且,裁判官在審訊完畢後約10 分鐘便宣判,顯然是預先判案。

分析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詳細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充分考慮證人對辯方盤問時的回應,她最後接納兩位控方證人是可信的,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干預。

7.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據在原審時已經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過,裁判官亦已充分考慮。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供與辯方律師盤問控方證人時所講的案情有很多出入,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21 段。

8.裁判官指出,雖然控方幾次質疑為何上訴人不先將涉案物品留下才往麥當奴餐廳午膳和吃藥,但上訴人始終未能解釋。

9.其次,上訴人承認在麥當奴餐廳付款時看見手袋內的牛肉粒,但又稱她很善忘,忘記手袋內有牛肉粒未付款。證供矛盾,裁判官認為她不可信。

10.裁判官也考慮過上訴人傳召的品格證人,她認為此證人對上訴人的私生活一無所知,對上訴人的辯護作用不大。

11.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考慮她在警署受到無理對待,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0 段提及上訴人對警員的指控,但由於這些事發生在招認之後,不影響招認的自願性,所以不須特別程序處理。本席認為在這方面裁判官沒有犯錯。

12.上訴人指裁判官在審訊完結後20 分鐘便宣判,顯然是未有充分考慮,懷疑裁判官已預先判斷。本案的證供比較簡單,也沒有法律爭議,主要是事實裁斷,主審裁判官經驗豐富,在短時間內判決並沒有不妥,本席認為上訴人指裁判官預先判斷的說法沒有根據。

13.考慮過以上的分析,本席肯定裁判官已充分考慮和分析所有證供,她的結論是合理的,現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

14.上訴人指罰款1,000 元過重,沒有進一步陳述。裁判官判刑時已考慮上訴人的背景,也考慮過上訴人的經濟狀況。本案性質輕微,沒有特別的減刑理由,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判刑,現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