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乙東的事宜

Case No.HCAL 3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0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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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陳乙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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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日期:2010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3月31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陳乙東先生在2010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向公民黨主席關信基先生進行司法覆核。在陳乙東先生的申請通知書內,他要求法院頒布禁制令。

2.法院於2010年3月18日要求陳先生解釋他申請所針對的是甚麼決定或法律程序及誰人是相關的決定人或由誰展開相關的法律程序。

3.陳先生在2010年3月26日交回法院的文件中,表明他司法覆核針對的是公民黨將2010立法會補選歪曲憲法地用一個單一政制議題去非法推行一個「變相公投」。

4.他又表示他申請的禁制令是要禁制公民黨在2010立法會補選中一切有關變相公投的任何公開活動,包括在港島,九龍及新界區。

5.陳先生又表明他司法覆核中所針對的有關人士包括公民黨主席關信基先生,公投執行者余若薇女士,梁家傑先生及陳淑莊女士。

6.2010年立法會補選是選舉管理委員會按照香港法例第542 章《立法會條例》第36條在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安排進行。陳先生沒有意圖挑戰這補選的合法性,在他的通知書內他聲稱他會參加該補選。

7.他聲稱公民黨將2010立法會補選歪曲為「變相公投」。鑑於2010立法會補選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公民黨並沒有權力改變這個補選的性質,法院不需就這方面頒布任何的禁制令。

8.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條界定原訟法庭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就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的人發出禁制令。簡單來說,有關的禁制令是要制止違反該法例第25、26或27條的行為。第28條的申請,應透過傳訊令狀或原動傳票展開,在性質上不屬於司法覆核申請。

9.綜觀陳乙東先生在申請書內所描述關於公民黨的活動,並沒有涉及違反第25、26或27條的行為。所以原訟法庭不應就公民黨的活動發出任何禁制令。

10.再者,公民黨在競選過程內的活動屬於該黨的事務。雖然有關活動可能引起社會關注,公民黨的決定及行為不屬於法院可以透過司法覆核來監察的範疇。

11.鑑於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並沒有可供爭辯之處,本席拒絕頒予許可。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