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佩文

上訴法庭裁定被告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得直。 請參閱 CACC91/2010 日期: 2010年10月28日<br>
Case No.DCCC 105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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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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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0年2月26日下午3時0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勇來先生,由麥黃張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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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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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她原先否認控罪,在法院進行審訊,並裁定她的招認是自願及成為案中證據後,她才承認控罪。

2.根據她承認之案情,第一控方證人盧先生住在維景灣3座30樓某單位,單位入口有木門,如果沒有鎖好的話,不用鎖匙亦能從外面打開。盧先生的家傭說,她可能在2008年7月8日晚上忘記鎖門。2008年7月9日早上,盧先生發現單位的大門半掩,他的手錶亦被偷去,他於是報警,警方在單位大門外套取到被告人的指紋,調查發現被告人的妹妹住在同一座大廈18樓某單位。2009年7月23日,警方在此單位內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即時承認本案罪行。

3.被告人有六次刑事紀錄,五次是盜竊。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現年41歲,無業,倚賴公緩維生。她患有精神分裂症七年,她一直有接受治療,她亦有肝病、皮膚病及貧血症,少時因為發燒,令智力及外觀受影響,常遭歧視。犯案時被告人並沒有大肆搜掠或破壞。

4.住宅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一般判刑起點是監禁3年,雖然本席接受被告人沒有大肆搜掠及造成破壞,亦沒有對屋內人士造成驚慌,但另一方面,本席亦必須考慮案件在清晨發生,此點令案情較為嚴重。本席認為3年監禁是適當的判刑起點。

5.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及招認,但是被告人在庭上先否認控罪及經過審訊,不能夠得到一般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考慮了被告人最終仍然是認罪,畢竟節省了法院不少時間,本席因此給予8個月刑期扣減。被告人所患之疾病並不是可給予減刑之嚴重疾病,本席同情被告之疾患與及感到常受歧視,但是不能夠因此再作出進一步減刑,案中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6.故此,被告被判監禁兩年四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上訴法庭裁定被告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得直。 請參閱 CACC91/2010 日期: 2010年10月28日

上訴法庭裁定被告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得直。 請參閱 CACC91/2010 日期: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