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雄華

Case No.HCMA 2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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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雄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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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3月4日

判決日期 :  2010年4月1日

判決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6星期緩刑6個月執行,另罰款$500元。他不滿定罪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為港鐵上水站職員。2009年9月25日當他身穿制服在乘客入閘區當值時,他看見上訴人使用兩張八達通入閘。因懷疑上訴人干擾入閘機,觸犯港鐵附例,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留步,等候進一步處理。

3.上訴人不單未有依從,更在辱罵及推開控方第一證人後步往月台。此時,控方第一證人尾隨上訴人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列車到達時,上訴人繼續以粗言穢語高聲謾罵及以手推開控方第一證人;當控方第一證人張開雙手阻止上訴人登上列車時,上訴人以雙手推向控方第一證人前胸令他失衡,撞向身後鐵柱倒在地上,其他乘客見狀將控方第一證人扶起來。

4.控方第二證人為一名市民,他在入閘機附近目睹事件,心生一計向上訴人表示上訴人在入閘時掉下銀包以圖阻止對方離開。上訴人檢視口袋後發現銀包仍在,便繼續步往月台。當列車到達月台時,控方第二證人目睹上訴人推開控方第一證人,導致對方撞向身後鐵柱,他見狀立刻將控方第一證人扶起並致電報警。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聲稱他是一名「水貨客」,當天他身攜重物進入上水火車站。上訴人承認當天他使用兩張八達通進入火車站確是事實及不對,但當他遭控方第一證人截停時,他既沒有使用武力,本身亦非一小事化大訴諸武力的人;上訴人亦表示他年紀老邁,根本沒有力氣將控方第一證人推倒在地。控方第一證人倒地的原因在於月台上渠蓋與地面有數厘米之高低差別,控方第一證人跌倒實他失衡所致。

上訴理據

6.上訴人認為裁判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因為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說謊。

7.上訴人的所謂謊話就是控方第二證人當時為拖延上訴人離開,假稱上訴人丟失銀包的詭計。這確是謊話,但這純為阻止上訴人在犯法後逃避刑責,情急智生下所作出,本席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做法無可厚非,上訴人此理據實本末倒置,不辨西東。

8.上訴人的其他理據包括他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當時身上更背有三大布袋共五、六十磅貨物,他那有能力將對方推倒。上訴人亦謂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年青力壯,沒有可能一推即跌,控方第一證人故意跌下實為顧全顏面收拾僵局而已。

9.本席信納若上訴人能背負五、六十磅貨物穿梭於中港兩地之間,他的體力絕不簡單,這可不是件輕而易舉的事。

10.上訴人另一理據是事發當天月台上有很多乘客,沒有一個替他出頭,但是控方第二證人卻替別人出頭抱不平,天下間那有如此仗義之仕,故控方證人否認互相認識實不可信。

11.本席信納原因實簡單不過,這就是其他乘客對上訴人所作所為實有所不恥,故才仗義執言,這正顯示本港市民良好的社會責任感。

12.上訴人亦謂火車站月台閉路電視錄得的影像模糊不清,若非他發現控方第二證人說謊,他便會含冤莫白。影像模糊不清是一項中立的事項,法庭只就呈堂的證據作出裁決。此模糊不清的影像既沒有加強控辯雙方的證據,亦沒有影響裁判官最後的決定,故沒有對上訴人不公。

13.本案除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外,還有獨立的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在聽過兩位主要控方證人在庭上所作的證供及看過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後,認為他們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這是裁判官獨享的專利。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是不合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