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Wai Han t/a Time Box & Concepts 訴 彭志昌經營彼得裝飾設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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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02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3022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彭寶琴法官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2月10日、11日、12日、23日及26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4月 12 日 ---------------------- 判案書 ---------------------- 背景 1.2007年中,本案之原告人購買位於新界荃灣長豐工業大廈20樓2006室之單位(“該單位”)作為原告人公司之辦工室。該單位的總面積約為4000平方呎。原告人授權她的丈夫潘超信先生 (“潘”)全權管理公司的業務,及處理該單位的裝修事宜。 2.2007年7月,潘透過公司一名顧員的介紹,認識本案的被告人。其後,潘與被告人商討為該單位進行裝修工程之事。被告人的名片,印有“彼得裝飾設計工程”及“附設裝修及水電工程一站式服務”等字句。潘亦指被告人曾向他誇耀自己的裝修手工受人稱讚,並獲額外酬金。 3.潘稱由於他本人就裝修之事項並沒有甚麼專業知識,因此,在該單位的裝修工程的設計及施工等事情上,他是依賴被告人給予的專業意見。 4.雙方沒有爭議的,是有關工程的施工範圍、造價、用料等事項,是記載於被告人所發給原告人的報價單內。這些報價單的日期分別是2007年7月11日及10月2日。換言之,雙方同意該些報價單便是雙方就有關工程的書面合約及相關的條款。 5.雙方亦沒有爭議,原告人已就整個工程,付款668,134港元予被告人。 6.故此,在本聆訊中,雙方的爭議只是被告人是否在有關的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上出錯,而引致以下的問題:
7.與這次聆訊相關並列於報價單上的工程,包括以下各項 :
地板的問題 (1) 潘的證供 8.潘指地板是整個工程最後施工的一環,大約是在2007年9月初開始動工,在9月中完工。潘稱地板的手工比較差,與他想像的不相符。在地板上走動時,地板會發出聲響,及有如踏在搖搖板上一樣。 9.有見及此,潘在2007年10月10日向被告人發出一張修理通知單。其中一項就是要求被告人把有問題的地板修理 : 包括地板高低的情況及地板隆起以致房門不能正常開關的問題。 10.被告人收到通知後,派人修理地板。但是,潘指問題只改善了一點,地板凹凸的情況及發出聲響的問題,仍然存在。於是,潘在2007年11月27日,再向被告人發出另一張修理通知單,要求就地板問題再作改善工程。被告人就這一張通知單,亦有派人跟進地板修理的問題。 11.潘在庭上稱,被告人為了改善問題,曾經把有關的門升高,好讓該門能夠開關。經過這次修理後,雖然地板仍發出聲響,但潘指他只好“無奈接受,勉強收貨”。 12.但是,地板的情況繼續變壞。潘在2008年5、6月期間,發現地板再次出現凹凸不平,在問題最嚴重的地方,地板隆起離地有3吋之多。而以 “general office”為例,到這時候,已有一半面積出現隆起現象。其他房間,亦起碼有1/3面積出現隆起現象。踏在地板的某處時,該處會落下,但另一處則隆起。時間越長,隆起的面積也越多。 13.2008年7月2日,潘找裝修師傅修理地板。師傅第一時間要為地板「放氣」,即在邊位開坑。而開坑後,地板已即時變得平坦。其後,師傅在修理地板時,發現有些地板曾用釘及膠水以固定位置。但有關地板的施工手冊則列明,這些都是不對的做法。因為若用釘或膠水,則地板膨脹時,便沒有空位移動,繼而便會隆起。有關的施工手冊亦列明,地板的邊位,是應預留空間,以便地板膨脹。 14.潘指經過這次裝修師傅的維修後,直到現在,地板再也沒有出現任何問題。 (2) 被告人的證供 15.無論在答辯書或在庭上,被告人的講法,均是指地板隆起是由於潘採用平價地板,而他事前已向潘指明該些平價地板比較容易受熱脹影響而致彎曲變形。故此,被告人否認是施工出錯的問題。 16.被告人又指,地板的工程,他是判給其他人負責的。起初,在主問作供時,被告人說他並沒有親眼看見工人有用釘或膠水鋪設地板,但即使有,他說也不足為奇。其後,在盤問下,被告人則稱由於要更換花了的地板,所以他曾看見工人在地板上塗膠水。被告人承認他自己並沒有安裝地板的經驗,而雖然地板買回來時,是沒有說明書的,但他認為並不需要說明書,他亦沒有去問廠家應該怎樣安裝。 17.盤問期間,被告人仍堅稱地板靠牆邊是留有空位的,亦堅稱地板隆起與施工無關。 (3) 專家的證供 18.在本聆訊中,原告一方傳召了一名測量工程師, Mr. Stewart Wong(“黃”), 為有關事項提供專家意見。黃曾在2008年6月15日及2009年4月17日到達該單位檢查。第一次檢查時,地板尚未維修,有隆起的問題,踏在地板某處時,另一處則升起,而地板亦會發出聲響。黃指就當時所見,大約有一半的面積出現隆起現象。而第二次檢查該單位時,地板已維修妥當。 19.黃認為地板隆起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鋪設地板時沒有預留空位,而地板與地磚也太貼近。他亦指由於無縫地板較重身,所以不需用釘或膠水鋪設,若用膠水,膠水會收縮,地板則會較易變形。 20.黃稱雖然該單位地板的質量偏低,但只要安裝合適,正常使用是沒有問題的。他指一般質量的無縫地板應該可用若10年,但10年後,也應該不會出現隆起的問題。黃指由於該單位的鋁窗有滲水問題,而無縫地板的“密度高,吸水率高”,所以水滴至地板上時,地板吸水膨脹,隆起的問題就會加劇。 21.經檢查後,黃認為29,440港元的維修費用是合理的。 鋁窗滲水的問題 (1) 潘的證供 22.潘指鋁窗工程是在2007年7、8月份完成,是他要求把舊窗拆掉,重新建造新窗的。設計圖是由被告人負責。該單位的一邊,除有幾條主力柱外,是一幅大約3米闊的窗。被告人為該單位新建閣樓後,閣樓的窗也是由這幅大窗分建出來的。工程完成後,潘稱由於是冬季,及他們較少開窗,所以當時鋁窗滲水的問題並不明顯。 23.但是,2008年5月,同事通知他,會議室地下發現有一攤水,而把傢俬移開後,則發現牆身出現滲水的現象。潘指他即時向被告人反映,但是被告人沒有理會他,指是他們沒有把窗關好。2008年6月7日,天文臺發出黑雨警告,潘特地返回公司視察,發現鋁窗如瀑布般滲水,窗框與石屎之間,客廁、男廁的鋁窗、閣樓的兩扇窗及玻璃磚與石屎之間都有滲水的問題。地板、窗台發現一攤、一攤的雨水,部份牆紙剝落,而在天花冷氣喉入屋的位置,亦有滴水的問題,他於是用攝錄機把情況拍下。 24.2008年6月13日,潘再次檢查天花,發現牆紙剝落,遮蓋冷氣喉的木盒亦已浸爛。潘於是向被告人反映,但是被告人指與他無關。 25.2009年3月,潘另行找人維修鋁窗。 (2) 被告人的證供 26.被告人作供時指,鋁窗工程是他外判給其他人承辦的。他指工程完成後,他跟其他工人清洗外牆時,也有射水洗窗,並沒有發現滲水問題。被告人又指他有替該單位做打針防水,所以鋁窗滲水,其實是樓宇結構的問題,即外牆有裂痕所導致,與他的設計及工程無關。他並說2008年1、2月都有黑雨及傾盆大雨,但潘當時並沒有發現滲水問題,而潘亦從未向他表示鋁窗有滲水的問題。 27.在盤問下,被告人承認他對鋁窗工程,只有少少認識,他並不知道怎樣固定窗框,也不知道應該怎樣開位。被告人指雖然鋁窗有些裂縫,但若把窗關上,是不會入水的,所以是可以不“唧”玻璃膠的。他同意該單位的其中一扇窗的上下呎吋是有差別,但他聲稱由於當時恐怕會下雨,所以只好勉強完工。他承認開關這扇窗會有危險。 28.被告人亦承認他負責的工程包括安裝電線及在牆身及地台藏喉。但由於他不是負責的師傅,所以他不知道藏喉的正確位置。 (3) 專家的證供 29.黃指他兩次視察該單位,發現大部份圍繞窗框的牆身都有濕印,而有些牆紙亦已剝落。他認為水的來源是窗框與牆身夾口裂縫滲水及閣樓玻璃磚與牆身的裂縫滲水。裂縫由窗框底部延伸,顯示施工時修補這牆身的材料與手工出現問題。因為若防水物料不好,雨水容易透過接合口入屋。同樣,若手工不好,即沒有把收口物料壓實,雨水便會從空位滲入牆身。 30.他在窗框所發現的裂縫,他認為是應以玻璃膠收口的,因為這樣可以防水。至於該單位的其中一扇窗,經量度後,他發現一邊長16吋,一邊則長18吋,由於伸展不同,容易令窗鬆脫掉落。再者,該窗框有一小孔,但並沒有用玻璃膠封口,下雨時,雨水便會透過該小孔及窗框與牆身接口的裂縫入屋。 31.黃又指冷氣喉入屋的部份,手工也出現問題。因為把外牆鑿穿,若收口物料密度不夠,或沒有把喉管之間的空位封好,則雨水便會隨喉管入屋。黃稱行內一般不會這樣處理冷氣喉,這樣的設計是有問題的,應以一個塑膠箱把喉管排好,然後把空位填好,這就不容易出現引水入屋的問題。 32.就他所見,黃認為該單位的滲水問題是嚴重的,因為一般的滲水,只會見到水印,不會像潘所拍攝的情況,即見到水滴出至地上。黃又指假若更換鋁窗的工程做得恰當,鋁窗估計可用10年。他說鋁窗安裝完成後,應該要進行屋宇署指定的試水程序,試水的水量,大過黑雨的雨量,試水通過,才可交貨。 33.黃認為修復鋁窗,包括重整冷氣喉、重鋪相關部份的牆紙、及修補天花,合理的費用為81,425港元。 大門的問題 (1) 潘的證供 34.潘指該單位大門在2007年9月已安裝好,由於收貨時見有花、崩的情況,所以曾要求被告人更換大門。結果,被告人於2008年2月左右把大門更換。當時,只是更換兩扇門,並沒有更換門框。 35.潘稱大門更換後不到兩個月,問題又再次出現,即開關門時會有聲響,後期更發現門框已爆裂。他第一時間通知被告人,但被告人只推搪說是他們不當地使用大門而引致問題,其後亦沒有再跟進有關事情。潘指門框爆裂後若一星期,兩扇門已不能開關。到最後,他發現大門變形,門“骱”離位,有彎曲的情況,故只好避免使用該大門。 36.雖然潘同意被告人只收取12,500港元作為安裝大門、門框、及四件玻璃的費用,但他否認被告人曾向他表示大門屬劣質物料。潘指若他知道大門的用料不好,他不會使用,因為這會對人構成危險。 (2) 被告人的證供 37.被告人指潘表示大門有花後,他已於2008年2、3月替他重新安裝大門,潘當時滿意收貨。2008年6月,潘跟他說大門損壞,叫他到該單位視察。被告人指由於他當時工作忙碌,所以他叫了一名行家去視察情況,行家跟潘說維修大門要收費,潘便沒有再聯絡他。 38.被告人承認他沒有安裝大門的經驗,但他指大門損壞是人為因素,是使用不正確,及可能被鏟車或送貨的員工撞毀,與大門及門框的結構無關。 (3) 專家的證供 39.黃指當他檢查大門時,他發現開關大門會發出聲響,而大門亦不是成一平直面,有彎曲的情況。黃稱該大門並沒有堅固的內框,而採用的“馬仔”亦不夠長,因為門有35吋闊,而“馬仔”只有6吋長。由於“馬仔”是受力位,所以大門容易扭曲變形。 40.黃又指由於大門的裂口是從內裂開,而大門並沒有花痕、凹痕,他並不相信裂口是由鏟車或送貨車撞門而造成的。他相信是結構上的問題。 41.黃認為更換大門的合理費用是13,000港元,但更換後,大門與門框的顏色可能有差異,因為不銹鋼也有深淺色之分。但若要同時更換門框,則49,000港元的費用是合理的。 污渠淤塞的問題 (1) 潘的證供 42.潘指水渠工程大若在2007年9月完成,他第一次發現問題是在10月中。當時,男、女、客廁的去水都很慢,他向大廈管理處投訴,但管理處指大廈的供水及去水都沒有問題,其他單位亦沒有投訴。潘於是向被告人反映,被告人曾經自己嘗試通渠,但不成功,所以10月尾時,被告人找師傅通渠。潘稱通渠時,他不在場,但通渠完成後,他曾問被告人渠道淤塞的原因,被告人指是由於有女性衛生用品阻礙水流。但當潘問師傅時,潘指師傅則沒有直接回答,而潘說他自己沒有親眼看見有女性衛生用品。 43.潘稱通渠後,情況有所改善,但過了不久,淤塞的情況又再次出現。潘向被告人反映,但被告人沒有理會他,他們只好減少使用該三個廁所。 44.該次通渠的費用,潘指是被告人後期才把帳單交給他的,但由於渠道很快又再淤塞,而被告人又沒有再跟進事件,所以有關的1,500港元通渠費用,便不了了之,被告人也沒有再向他追討該款項。 45.2009年2月,潘委派師傅維修渠道,師傅把渠管拆開後,發現有以下的問題 :
(2) 被告人的證供 46.被告人指他自己不是專業水喉師傅,該單位的水喉工程,他是判給別人做的,而設計則是師傅在他管理下完成的。 47.被告人稱通渠當日是2007年冬至,他與辯方證人余耀國及另一名師傅一同到該單位通渠,是潘開門給他們的。他們三人,一人負責一個廁所。余拆走客廁的坐廁後,發現有7、8件女性衛生用品,被告人指他即時向潘指出,叫潘入內視察,並向潘解釋是這些用品造成淤塞。 48.根據被告人所講,潘在客廁門口向內望,然後叫被告人開單給他。被告人指他發單後,潘並沒有付款,找他又找不到,被告人於是放棄追收該通渠費用。 49.被告人承認渠管沒有留生口,亦承認冷氣喉連接污水渠的駁口沒有氣隔。但他否認T-型渠管有掉轉安裝的情況,亦否認管道有反斜或斜度不足的問題。被告人指反斜的出現,可能是維修時把喉管鑿鬆引致的。 (3) 余耀國的證供 50.余指通渠當日是2007年冬至,他拆走客廁坐廁後,並沒有什麼發現,但他在“亞公喉”的T位開了一個小孔,在那兒勾出兩件相信是女性衛生用品的固體物品。他其後見到潘,便向他指要督促員工。 (4) 專家的證供 51.黃指該單位的喉管有斜度不足及反斜的問題,由於喉管斜度的作用是將水由一方引至另一方,若斜度不足,或出現反斜,則會令污物停留,造成淤塞。再加上該單位有兩個T-型喉管是倒置的,淤塞的問題就會變得更為嚴重。 52.黃稱假若斜度足夠,則就算有女性衛生用品,也可以用泵泵走,不會容易造成淤塞。黃又指喉管若減少曲度,水流會較流暢,所以該單位的喉管改善工程, 即把渠管拉直,是恰當的。整體而言,他認為該單位水渠淤塞的問題,主要是設計及施工的問題。 53.黃認為就有關渠管的修復工程,合理的費用是51,650港元。 事實的裁斷 54.本席接納潘及黃的證供。明顯地,根據他們的證供,該單位的地板隆起、鋁窗滲水、大門及渠管淤塞的問題,都是由於被告人在設計、施工上有失誤所引致,結果令原告人無法正常及安全地使用有關設施,而從呈堂的照片與影碟亦可見,失誤的程度是嚴重的。 55.被告人乃是該單位整個工程的承辦人,他有必要,亦有責任確保工程的設計及施工達到一個合理的水平。被告人本身並無相關的實際經驗,並不是重要的一環,但作為工程的承辦人,他並不能依賴設計或施工者乃另有其人,而以此作為不須為工程負責的藉口。 56.根據香港法例第457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5條,被告人在業務過程中提供裝修設計服務,是必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有關服務。 57.就地板有使用釘及膠水而言,被告人並沒有太大的爭議。但這正是令地板隆起的主要原因之一。被告人承認並沒有詢問廠家或參考有關的安裝手冊。本席認為這是被告人應跟從的最基本步驟,既然地板的出產商已備有安裝指引,除非是有任何特殊原因,被告人有責任確保施工者是依從有關指引進行安裝。但是,與指印相反,被告人在安裝地板的過程中,使用了釘及膠水,再加上安裝時沒有預留足夠空位,在這種種情況下,正如黃所言,地板無法伸縮,便形成隆起的現象。 58.由此可見,被告人並沒有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有關服務,被告人因此要為地板的問題負責。 59.鋁窗滲水的情況,可從有關照片及影碟清楚看見,滲水的情況是嚴重的。正如本席所說,本席接納黃的證供,滲水的主要原因,乃是窗框與牆身的接口施工不善,以致雨水從接口及裂縫滲入, 而並不是如被告人所指,是牆壁原有的結構性問題。另外,冷氣喉從牆外入屋,而有關封口沒有妥善處理,也導致滲水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被告人承認並沒有跟隨有關指引,進行試水程序,以致有關的問題並未能在較早階段發現。至於其中的一扇窗,明顯是上下呎吋不同,及有一未封好的小孔,而被告人亦表示知曉有關情況。但是,他卻沒有跟進問題。 60.以上種種,都顯示被告人在鋁窗工程上,並沒有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有關服務,所以被告人必須為問題負責。 61.就大門的問題而言,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的講法。本席並不認為大門的爆裂是由鏟車或送貨車撞擊大門所致。正如黃所說,假若大門曾遭撞擊,則應該會有花痕或凹痕。但就照片所見,大門並沒有出現此等情況。 62.本席接納黃所指,由於大門的裂口是從內裂開,而大門並沒有花痕、凹痕,裂口是由於內框不足及“馬仔”過短而引致的,這是設計及結構上的問題, 亦顯示被告人並沒有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 進行大門的設計及安裝工程。 63.至於渠管淤塞的問題,綜合黃的證供及從照片所顯示,本席接納有關的兩個T-型渠管是倒轉安裝,因而令致污水不能順流排放。本席亦裁定有關的喉管是有倒斜的問題,而其他喉管亦有斜度不足的問題。再加上喉管的設計有較多彎位,排水工能受到影響,以致出現有關淤塞。 64.就余的證供而言,本席接納他所言,通渠之日,他是在“亞公喉”發現並勾出數件女性衛生用品。但是,既然衛生用品是在“亞公喉”勾出,而不是在該單位的客厠坐厠內勾出,這即表示情况並非如被告人所指,是原告人或她的員工不當地使用廁所,才引致渠管淤塞。況且,正如黃在庭上解釋,假若喉管設計及施工並沒有問題,則就算有女性衛生用品,一般來說,也可以用泵泵走,並不會造成淤塞的問題。 65.總體而言,本席裁定原告人在相對可能性下,已証明有關單位的以上四個問題,都是由於被告人並沒有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進行設計及施工所導致的。 有關賠償 66.本席接納黃的評估,就本聆訊所涉及的四項工程而言,合理的維修費用如下:
67.由於大門門框的更換,只是為了外觀一致,而並不是因為有潛伏危險或有實際需要更換,本席經考慮有關情況後,並不認為更換門框是合理的維修項目。況且,大門的用料是不銹鋼,就算只是更換大門,而不更換門框,亦不應在外觀上構成很大的差異。因此,本席並不批准更換門框及有關外牆的費用。換言之,正如以上所列,大門的合理維修費用,應是13,000港元。 命令 68.據上所述,本席裁定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共175,515港元。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此款項連利息。由本訴訟展開日至本判決書日為止,利息以半判定利率計算。其後則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全數付清款項為止。 訟費 69.本席亦作出暫准命令,頒令本訴訟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包括大律師費用。 若雙方對訟費金額有爭議,則由法庭評定。此暫准命令將於本判案書頒下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由鄧啟明律師行轉聘鄧理桉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