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820/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rch 2010.
2. 第一項控罪為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控告第三被告人。第二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告第一被告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控罪皆為勒索罪,違反上述同一法例,順序控告第四及第五被告人、第六被告人、第四被告人、第二及第六被告人,和第一、第五及第六被告人。第八項及第九項控罪皆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分別控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第十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上述同一法例,控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所有控罪的罪行詳情已經列在控罪書上,法庭在這裡不再贅述。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