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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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2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2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5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4月1日 判案日期:2010年4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4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今年3 月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1],涉案毒藥為80 片佐匹克隆片劑,被判監3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於去年12 月12 日,在奶路臣街麥花臣遊樂場門外,管有80 片佐匹克隆片劑。案發日下午約4 時半,一名便衣探員在上址見上訴人形跡可疑,截查後在他的外衣右袋搜獲涉案毒藥。上訴人承認準備將片劑賣給其他人,每片兩元。 原審判刑理由 3.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準備將毒藥售賣圖利,比管有毒藥自用嚴重,所以判監。 判刑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雖然他以往有犯罪紀錄,但從來沒有犯藏毒罪,所以認為裁判官判刑過重。 分析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出若是管有毒藥自用的話,通常判罰款,但上訴人是售賣圖利,情況不同,應判監禁。 6.上訴人現年32 歲,有7 次犯罪紀錄,主要是盜竊罪,分別於1999 和2000 年被判入戒毒所。 7.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雖然上訴人只是面對管有毒藥罪,但實情是準備將涉案毒藥出售,案情比管有自用嚴重,而且他公然在公眾場合兜售,令案情更加嚴重。 8.雖然裁判官沒表明量刑起點,若以3 個月監禁而言,量刑起點應為4 個半月。考慮過整體情況和毒藥的份量,本席認為判刑並不明顯過重,所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 23(1),33(1)和34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