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加樂

Case No.DCCC 138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8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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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加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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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S.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OW Wai Choo Monic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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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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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在判處時考慮了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特別是涉案危險藥物的性質和份量、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也參考了判處的案例。

2.本案的案情是簡單的。09年10月18日晚上十時許,警員在街上截停了被告人,當時被告人管有控罪所列的危險藥物。被告人於被捕時承認為了想賺取快錢而犯事,之後他在會面時承認,他從一名叫大成的男子處購得那些危險藥物準備轉售。

3.被告人現年18歲,中一程度,曾工作至09年9月,之後失業,他是單身的,和家人同住。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那時候失業,一名小學同學建議他幹這種事,他答應了,在這情況下干犯了本案。被告人並非是初犯的,05年7月,當時他不足14歲,因為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而被判接受感化。07年10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進入更生中心接受培訓,08年3月完成培訓。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已戒除了毒癮,他也指出,被告人一時把持不住,鋌而走險,干犯了本案,他現在已深感懊悔。被告人也親自撰寫了一封信件交給法庭,表示悔意。

4.案件涉及的是43.37克俗稱「K仔」的氯胺酮,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毒品害人之深、對社會害之大,不用多說。許守城CAAR 7/06一案的量刑指引,在本案是適用的,在該案,上訴庭指出,如果販運氯胺酮份量由10至50克,應判處4至6年的監禁。在該案,上訴庭非常關注這類危險藥物常為年青人濫用,而且濫藥後,脫離正軌,就上自毀之途的人愈來愈多,因此,應對販運這種危險藥物的人嚴懲。這種危險藥物的害處,以往被人忽視,現在大家已知道這類危險藥物對人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帶來的重大傷害,而且濫藥者愈來愈多,亦愈來愈年青,問題已達驚人的程度,必須正視。

5.本席也參考了劉德明(譯音)[1990] 2 HKLR 37一案,在該案,上訴庭說,在考慮如何從量刑指引中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時,應顧及的事項包括以下:犯事者在案中的角色、犯事者可得的得益、販運地點、危險藥物的包裝和犯事者的個人背景經歷等。案情顯示,被告人是販賣危險藥物的人,沒有證據他是大規模販毒的主腦,但不能忽視,他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不少。

6.在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一個四年半的量刑起點是適合的。被告人承認控罪,應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這便是被告人在本案應得的刑期扣減幅度。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就本案的控罪,監禁36個月。

  黃崇厚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