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藝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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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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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案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8月2日給受害人電話,假裝想僱用受害人的公司搬屋,約定受害人於8月7日傍晚時份見面。見面當天,被告人登上了受害人的貨車,指示受害人駕車至上水路邊停靠。當受害人關掉引擎時,被告人突然用刀(約1.5呎長)指向受害人的頸項,受害人反抗,被告人便用刀插向受害人,但不成功。被告人接著拿出一把錘,打了受害人的頭部數次。兩人跌出車外,在地上糾纏,直至雙方筋疲力盡為止。有途人目睹報警。 3.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阿日佢搶咗我條女,今日我帶咗個錘仔同刀同佢講數,講唔埋就打起上嚟囉。」 4.經診斷後,受害人有以下傷勢:
5.控方表示,受害人沒有永久性的受傷。 6.受害人是一名宋小姐的男朋友。被告人是宋小姐的上司,追求宋小姐被拒絕,後來知道了她和受害人的關係。 求情理由 7.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於同一飲食集團工作達20年,現任主廚,月入一萬六千多圓。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分別是14和15歲,是家庭支柱。 8.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指,被告人犯案後非常後悔,他過往行為良好,犯案只是出於衝動及愚昧,與他的本性不乎,再犯機會不高。 9.陳大律師呈上了兩宗上訴庭的案例以作參考[1]。該兩宗案例的案情較本案嚴重,牽涉金錢利益及多人施襲,受害人的傷勢亦嚴重得多。雖然在Tong Miu Hing一案中上訴庭表示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也不能說是太高,但是在Lai Wang案中亦指3年半的判刑起點是適當的。 10.有關此類控罪,有很多案例可以參考,然而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的情節,犯者的背景及求情因素亦不盡相同。在律政司司長訴候炳全[2]一案,法庭指出:
11.本席認為,在考慮判刑時,要視乎本案的獨特情況,不能盲目跟隨其他案例。然而,陳大律師也同意,此類案件的判刑幅度一般都會是3年至12年的。 判刑 12.就本案而言,雖然案情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的,而幸好受害人所受的傷害亦不算十分嚴重,但是,本席不能忽略被告人明顯地是在有準備之下犯案,假裝顧客誘使受害人與他見面,並帶備武器。 13.另一方面,本席需考慮被告人的良好背景。從多封替被告人求情的信件[3]中可見,被告人對工作認真,與人關係良好。正如陳大律師所說,今次犯案與他的本性不乎,再犯機會不高。 14.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而言,適當的判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減至2年。 15.受害人要求本席作出賠償令。在考慮了受害人的傷勢和由此引至的合理醫療費用之後,本席作出賠償令,被告人須向受害人支付HK$40,000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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