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訴 斯旭韻

Case No.HCMP 222/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2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22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9年第1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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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人 斯旭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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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判案書日期: 2010年4月16日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斯旭韻女士是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前客戶。二者因“雷曼迷你債劵”事件發生糾紛,並導致訴訟。訴訟初期,星展銀行用英文撰寫文件。

2.2009年8月24日,斯女士提出傳票申請,其中一項是要星展銀行提供在訴訟過程中已送達給她的全部文件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申請”)。2009年9月4日,高勁修聆案官撤銷斯女士的“中文譯本申請”。

3.由於案件涉及斯女士和星展銀行職員的電話對話,星展銀行提交了有關對話的錄音光碟。星展銀行同時提交了錄音光碟的謄本和英文譯本,並透過代表律師以誓章為證。

4.斯女士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剔除上述誓章(“剔除誓章申請”),斯女士提出的理由是謄本的內容和錄音光碟的記錄不符,亦沒有標點符號。斯女士指謄本是故意造假或顛倒電話對話的原意,屬歪曲事實、惡意中傷及“私自翻譯證供”行為。

5.2009年11月16日,許家灝聆案官亦撤銷了斯女士的“剔除誓章申請”。

6.斯女士不滿高勁修和許家灝兩位聆案官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就“中文譯本申請”,斯女士的上訴已過期,因此屬逾期上訴申請。

7.2009年12月2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駁回斯女士的上訴及逾期上訴。杜法官只下令斯女士支付“剔除誓章申請”及上訴之訟費,而無需支付“中文譯本申請”之逾期上訴訟費。杜法官認為星展銀行寧願支付巨額訴訟費用,而不願意向斯女士提供譯本,態度不合理。因此,杜法官雖然駁回斯女士“中文譯本申請”的逾期上訴,但沒有下令斯女士支付該逾期上訴申請之訟費。

8.斯女士不服杜法官的裁決,曾向杜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希望將上述兩項上訴都提交至上訴法庭審理。

9.2010年1月22日,杜法官頒下判案書,否決斯女士的兩項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她支付上訴許可申請訟費,每項申請1,750元,總額為3,500元。

10.斯女士仍不服,現要求本庭推翻杜法官的裁決,批准她將兩項上訴提交上訴法庭審理。

11.斯女士重申否定她向星展銀行要求提供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譯本違反了《法庭語文條例》第5(5)條,亦違反了民事訴訟程序改革的原意,浪費時間。

12.斯女士亦強調星展銀行提交的對話錄音謄本是完全虛假,屬惡意中傷,需立刻剔除,而無需她再花時間和金錢,準備另一份謄本,甚至譯本,再交由法庭定奪。斯女士認為只要是法庭花少量時間,聆聽電話錄音,就會知道星展銀行提交的謄本是虛假及惡意中傷的。

13.斯女士更指杜法官不單偏幫星展銀行,其書面判案書更和口述的命令不符。斯女士指杜法官聆訊時, 雖然撤銷了她的上訴及逾期上訴申請, 但有下令星展銀行支付訟費,和其後之書面命令不同。斯女士力稱杜法官遭星展銀行誤導而作出不當的判決。

14.本庭已經詳細參閱過聆訊的謄本。斯女士指杜法官的書面判決和口頭命令不符屬無中生有。杜法官從沒有下令星展銀行要支付訟費。

15.謄本第23頁第M-N行顯示杜法官撤銷了斯女士針對高聆案官決定的逾期上訴申請,即“中文譯本申請”之上訴,但否定了星展銀行的訟費要求, 沒有就訟費作出命令。

16.就斯女士針對許聆案官決定的上訴, 即“剔除誓章申請”的上訴,謄本第34頁第L-M,及Q-R行亦明確顯示杜法官不但撤銷了斯女士的申請,亦下令她支付星展銀行的訟費。

17.《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訂明,上訴法庭能基於書面陳述,可以不經聆訊來裁定斯女士的申請。

18.《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亦訂明除非上訴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9.本庭已參閱過杜法官駁回斯女士上訴的理由。本庭亦已考慮過斯女士的誓章和補充書面陳述。本庭認為杜法官對有關法例的闡釋完全正確,亦是解決爭議的唯一合理方法。

20.斯女士指杜法官的處理方法違反了《法定語文條例》第5(5)條,亦違反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原意,並不正確。

21.法庭不能單靠斯女士所指星展銀行提交的對話錄音謄本虛假, 屬惡意中傷來剔除該謄本,斯女士必需準備她認為準確的謄本,及指出星展銀行提交的謄本那部份虛假,那部份屬惡意中傷,在正審時交由法庭定奪。事件可能導致之金錢和時間是有需要的,而非無謂浪費。

22.斯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缺乏理據支持。她提出的上訴理由亦不具任何合理的得直機會。本庭拒絕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作出命令,規定斯女士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3.本庭下令斯女士支付本申請之訟費,並將數額定為3,000元。

(鄧國楨)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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