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銳偉

Case No.DCCC 99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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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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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日期:

2010年3月1日上午9時5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ENG Wing Yee, Barbar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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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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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及承認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以及(2)條,即第一項控罪:於5月6日2009年管有11.2克粉末,內含9克氯胺酮;以及第二項控罪:於6月12日2009年管有10.59克粉末,內含8.93克氯胺酮,以及0.02克粉末,內含氯胺酮。

案情撮要─第一項控罪:

2.2009年5月6日晚上10時15分,控方證人在馬鞍山恒耀街9號埃索美孚油站加油時,見到被告人將流動電話跌在地上,並跌跌撞撞,由於擔心被告人的安全,於是致電警方。警員到達現場,看見被告人在行人道上步履不穩,後在他牛仔褲後褲搜出數個膠袋,以及一包11.2克粉末,內含9克氯胺酮,因而被告人被拘捕。

3.翌日,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聲稱:自己在一間酒吧喝了約二十罐啤酒,醉得很利害,當時有人將該包危險藥物塞進他的褲袋,但自己卻不予理會,後來從的士下車時被拘捕。其後被告人獲警方批准,保釋外出。

第二項控罪:

4.2009年6月12日晚上10時,警員在沙田馬鞍山鞍祿街公園正進行反毒品行動,察覺到攜帶著一個黑色掛肩袋的被告人在公園內行蹤鬼祟,因而截停及搜查被告人,並在該掛肩袋內搜出三個載有共重10.59克粉末,內含8.93克氯胺酮的膠袋。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三個膠袋載有氯胺酮,且在其褲頭間另有一包氯胺酮。被告人從腰間拿出一個膠袋,載有內含氯胺酮的0.02克粉末。被告人又稱,他從一位朋友處得知馬鞍山鞍祿街公園有氯胺酮出售,於是前往該處尋找。2009年6月12日晚上9時左右遇見‘阿威’,‘阿威’以港幣700元賣了約14克氯胺酮給他。事後他在公園逛一會兒,之後才乘搭小巴回家。

求情陳詞

5.被告人現年20歲,案發時是19歲,沒有任何刑事前科,曾是酒吧的調酒師。他聲稱吸毒已有一年,只吸食「K仔」,初時每星期吸食兩次,但自從2009年4月失業後因情緒低落,無所事事,吸毒次數更為頻密,每兩日就需要服兩次,並以鼻吸服。

6.辯方大律師特別指出HKSAR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第92段,有關一般吸食「K仔」份量的內容。Professor K Lee形容以玩樂性質用鼻吸服而言,份量是約由10至250 milligrames(毫克)。辯方聲稱,涉案「K仔」的份量即10.50克可供被告人一個多月使用,法庭相信辯方是以Professor Lee所講的最高份量,即250毫克計算。

判刑前所考慮的因素

7.基於被告人的背景和控罪性質,法庭索取背景、勞教及更新中心、戒毒所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以便掌握更多資料和知悉有關情況下,能充分考慮適當處置被告人的方法。被告人為家中的孻仔,父母並沒嚴謹的管教他,因受到有黑社會背景人士和損友影響,開始誤入歧途,無心向學。輟學之後進入社會工作後更沾染吸毒陋習,最終於2009年5月6日因身上藏有11.2克粉末內含9克氯胺酮而被捕(第一項控罪)。保釋期間,於2009年6月12日晚上10時在馬鞍山鞍祿街公園內又被發現身上藏有10.59克粉末內含8.93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

8.報告中透露,被告人是毒品倚賴者,因此不適宜羈留於勞教或更新中心接受教導。他對法律方面的認知薄弱,懲教署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委員皆認為戒毒療程及戒毒後的監管令皆有助於被告人戒除毒癮及其更新。

9.案中所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少,但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前科,他現年只有20歲,同時沒有實質證據顯示被告人將毒品作出銷售之用。經法庭仔細考慮案件和被告人個人背景、品性和過往的行為、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各方面所撰寫的報告以及建議。本席以公眾和被告人的利益為大前提下,認為被告人應在戒毒所接受治療和康復護理一段時期,並於獲釋後可接受長達一年有條件的監管,以讓被告人在有組織和結構性的環境下接受改造。

10.本席希望亦相信在戒除毒癮後的被告人能夠重新做人,投入社會,作出貢獻。因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皆判處同期執行的戒毒所令,定罪須予以紀錄(conviction recorded)。

  吳蕙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