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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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1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1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99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3月16日 判決日期: 2010年3月1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4月20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300元。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定罪。 控方案情 2.2009年4月27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警車駛經荃灣青山公路近西樓角路的路段,警車在該路段第三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在他左前方的第一線上,正有一輛雙層巴士停下。當交通燈轉為綠燈時,巴士隨即亮起右指揮燈切進第二線。 3.第二線上是時正有一私家車以時速30公里前進,因雙層巴士的突然切線,私家車需急停下來,兩車最近的距離僅2米。有見及此,控方第一證人將警車上的藍燈亮起,最終在巴士站將雙層巴士截停。 4.警誡下,上訴人聲稱「你都見啦,啲車咁快,出唔到呀!比次機會。」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只重複抄寫「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101)上的一般理由。在上訴聆訊當天,上訴人在席前基本是重複講述當天事發的經過。 討論 7.初審時,上訴人是由律師代表抗辯的,他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本席在庭上向上訴人查詢後知悉,其代表律師已曾向他解釋保持緘默的利弊,他亦清楚知道後果。因此之故,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重申當天事發經過是徒然的;本席唯一要決定的就是裁判官在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有否犯上錯誤,另外證據是否足以定罪。 8.裁判官在聽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信納他能清楚看見其左前方發生的事,他亦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在作出裁決前,亦已充份考慮代表律師所提出的疑點。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已清楚交待定罪的理據,本席看不到有什麼地方裁判官犯上錯誤。 9.另裁判官在作出作裁判前亦知悉上訴人自1987年取得駕駛執照後並沒任何定罪紀錄,他亦將此等法律上給予上訴人的優惠充分考慮。 10.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