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lai Cheuk Kwong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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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年4 月19 日,本席頒令將債務人破產。在庭上,本席已簡單說明原因,現頒下書面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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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100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09年第1003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2010年4月19日 判案日期:2010年4月19日 頒下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4月2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2010 年4 月19 日,本席頒令將債務人破產。在庭上,本席已簡單說明原因,現頒下書面判案理由。 2.1998 年,呈請人向債務人、他的兄弟和Kim-Tronic (HK) Limited(“該公司”)興訟(HCMP3363/1998)。他們兄弟二人是該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呈請人借款予該公司,債款由兩物業按揭作抵押。債務人是其中一份按揭的按揭人。根據該按揭的條款,債務人須負責支付所有欠呈請人的款項。審訊時,債務人沒有出席,只由他兄弟代表。經審訊後,法庭判呈請人勝訴,兄弟二人及該公司須支付HK$6,396,462.28和US$38,096.49,連同利息。詳情見法庭在2001 年5 月25 日頒下的判案書。 3.2009 年,呈請人開展本案,要求法院頒令債務人破產。 4.債務人反對的理由是,在1996 年11 月,呈請人同意他不需再作借款的擔保人,所以判令是無效的,他並以此為理由,向呈請人申索(HCA20/2010)。 5.本席認為,即使從債務人提交的文件看來,呈請人的確在1996 年11 月不需要他再作借款的擔保人,但他仍然是按揭人,根據按揭仍舊需要支付所有欠呈請人的款項。事實上,在HCMP3363/1998一案,法院亦只以他是按揭人,判令他敗訴。因此,他的反對理由並不成立。 6.另外,債務人申請把聆訊押後,好讓他就法律援助申請被拒一事提出上訴,及尋求法律意見。可是,本案已押後過4 次;更重要的是,債務人根本並無任何抗辯理由,再度押後只是徒然浪費時間,並且對呈請人也不公平。 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令把債務人破產。
呈請人: 由陳順祖、文國權、潘慧妍律師行委派周永康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晶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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