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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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3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9780號)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3月17日 判決日期: 2010年3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4月2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800元,他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九龍京士柏山屋苑的保安員。2008年12 月2日早上7時15分,他站在屋苑的正門當值,他看見兩輛汽車從屋苑內駛至大門,前面的是一輛的士,後面的是上訴人駕駛的一輛校巴。 3.當正門的大閘升起時,的士駛離屋苑。此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校巴緊貼的士車後,意欲同時離去,他於是舉起右手,更高叫上訴人停車,唯上訴人沒有理會,繼續衝向正下降的大閘。 4.校巴將大閘撞至彎曲變型。 5.當天在正門的情況被屋苑的閉路電視拍攝下來。片段顯示當大閘下降約三分之一後,校巴衝前意圖趕在大閘落下前衝出大閘,但最終卻將大閘撞毀。 辯方案情 6.上訴人謂當天他與前車是保持正常的距離。實際上,當時是大閘無故墜下,擊中其校巴。上訴人表示他雖然每逢星期一至五,每天至少到達這京士柏山屋苑一次,但是他並不知道需遵守大閘依序出車的規則。 7.上訴人亦表示當時大閘既沒有人指揮交通,亦沒有交通燈作出指示,故意外實是不能避免的。 上訴理據 8.上訴人重複初審時的證供。另外,他亦指意外發生純因上述屋苑的出口指示不清晰,沒有警告字樣,更沒有保安員指揮交通。上訴人指大閘形同交通燈,大閘升起表示交通燈轉為綠燈,在大閘前等候的車輛因此便可開行。 討論 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表示他已考慮過所有證人的證供及呈堂的證物,尤其是閉路電視當時拍得的片段,他信納事情經過正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即上訴人因急欲跟隨的士離開,不依規矩,衝越大閘,故造成今次意外。 10.裁判官拒納上訴人所述,他在看過閉路電視的片段後,表示當天發生的事實與上訴人所述不符。他亦不接納上訴人不知道屋苑大閘需依次出車這一規矩。裁判官認為當天並非上訴人首次駕車到達該屋苑,他每天均前往該屋苑接送學童,且前後已有15至18次之多;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證人清楚大聲叫停後還將校巴駛前,這做法實偏離一小心謹慎駕駛者應有的駕駛態度。 11.本席完全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決有什麼不穩及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徐和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