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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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2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2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82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3月31日 判決日期 : 2010年3月31日 判決書 1.上訴人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就每項控罪他被判入獄兩個月,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是一工程公司的董事。2004至2006年期間,他與本案的第二、第三被告及另一名男子達成協議,當保良局屬下其中一學校就保養合約/工程招標時,他們聯手入標。除上訴人公司外,其他人士的工程標書內所設定的投標價格都是定於一較高水平。上訴人的公司最終因此而獲得這些工程合約,兩年間他共取得八份共值$138,250的合約。 3.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相信其他的分判商無意競投,故要求其他人士遞交報價單提供協助;至於其他人士報價單內的投標價格亦是上訴人所提供。 4.在沒有其他分判商競投下,這表示學校只得接納上訴人的標書。上訴人的做法不單完全破壞學校設立投標制度的精神,亦是詐騙的非法行為。 5.上訴人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是在1974年所干犯的。裁判官在處理刑罰時將上訴人視作初犯處理。 6.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年紀、健康狀況及案情後;包括上訴人從中獲得的金錢利益,事件非偶一為之的獨立事件,犯案時間長達兩年之久,涉及的合約亦達八份之多,裁判官更不接受上訴人的做法是技術性的犯錯;每罪以三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所述沒有任何的錯誤。 7.本席認為上訴人現所獲的刑罰實屬異常仁慈,沒有任何的因素可將這兩個月的即時監禁改以緩刑的方式執行。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被駁回,兩個月的監禁即時執行。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文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徐偉奇張澤生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陸景弘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