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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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20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20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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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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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12月4日上午11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Patty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律師Mr Ng Ge Bun,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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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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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受害人在丹桂村路一間小房子居住。在08年9月18日早上八時半左右,受害人的鄰居看見被告匿藏在上述小房子籬笆內的一些草叢地方。當時被告戴著手套及攜帶著一個綠色的袋(證物P1)。被告從籬笆爬出小房子的範圍,而事後把手套棄掉在地上。受害人鄰居截停被告,而且報警。警員到達現場,並從被告身上找到一盒人蔘茶(證物P2)和一包乾瑤柱(證物P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從一扇窗戶潛入小房子,偷取了證物P1至P3。被告進一步承認,他由於一時貪念偷了上述三件物品。他打算帶回家自用。受害人在同日發現他的單位被搜掠,而通氣窗的鐵絲網亦有損壞。受害人亦確認被告身上所搜獲的失物是屬於他的。被告在錄影會面上亦進一步承認爆竊那小房子,並偷取搜獲的證物。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57歲,已婚,有兩名二十多歲兒子。被告和家人同住,沒有精神問題。被告曾經接受綜援,但後來被取消。被告因背痛而曾經在內地長期接受治療。被告今次犯案並沒有預謀,亦沒有帶備爆竊工具。他只是自己去入屋犯法。被告坦白認罪。案件所涉及的金額並不多。辯方大律師接受屢犯相同罪行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判刑

4.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當場被捕,人贓並獲,認罪減刑實屬明智之舉。一般的住宅爆竊案,量刑起點是3年。被告年紀不輕,而且有二十一項定罪,當中有十四項(除卻69年5月的兩項定罪)是相同的。因05年9月爆竊的定罪,被告在06年7月出獄,但被告似乎不能夠痛定思痛,改過自身。上訴庭在特區 宋建華 CACC 362/2006中明言,法庭就屢犯相類同罪行者是可以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在上述上訴案,原審法官就上訴人的爆竊案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本席知道本案所涉及的失物並不多,價錢只有180元左右,被告沒有帶備爆竊工具。本席亦相信被告犯案並非有預謀,可說是自己犯案,弄破氣窗的鐵絲網而進入單位。

5.綜觀案情及各項因素,本席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判被告入獄2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