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千祥

刑期上訴得直。請參閱CACC89/2010 日期: 2011年1月31日
Case No.DCCC 97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7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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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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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2月18日上午11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KWOK Wing-l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U Chong Sang,由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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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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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早前索取了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和受害人的心理評審報告。

控方案情

2.2008年9月10日,47歲的女受害人跟隨一個她認識了二十多年的男人(被通緝人士男子甲)到灣仔軒尼詩道一處14樓名叫八仙館的拜神地方。由此受害人認識一個自稱周師傅的被告,另一名被通緝人士男子乙則自稱為劉師傅。

3.在祭壇上香後,有人叫受害人把水倒在觀音像前面的一些黃紙上。這時候黃紙顯現一些字句,大意為「(受害人的姓名)天生智慧,是時候會發達,環遊世界,準備五萬元」等等。男子甲叫受害人不要將秘密告訴他人,否則會有大劫。被告則叫受害人聽從男子甲所說,並指稱他可以接到財寶。由於黃紙上突然顯示字句,受害人相信被告所講的一切。

4.2008年9月28日,男子甲打電話給受害人,叫她到八仙館。在那裡受害人看見被告和男子乙正在拜神。男子甲叫受害人燒十八支香。受害人後來發覺其中一支香在燃點時不自然地變彎,於是便作出查問。男子甲把一個信封交給受害人,叫她打開信封。男子甲更說這些信件是他師傅長老所寫的。信中聲言十八支香中會有一支彎曲,這表示受害人的靈氣不夠,因此不能接收到財富。受害人需要在清明節之前給60,000元作為進行儀式之用,否則便接不到財寶。男子甲會為受害人「接上天財寶」。

5.2008年10月31日,被告打電話給受害人,告訴她長老說受害人應該得的財富便一定會接到財富,亦指稱長老表示會幫助她。但如果要長老幫忙,受害人則要支付人民幣13,800元。受害人於是付款。

6.2008年12月10日,受害人在羅湖口岸和被告見面,然後一起到達深圳金堂街的一個單位(涉案單位)。被告叫受害人交出議定的30,000元美金、30,000元人民幣、70,000元港幣,和價值大概15,000元港幣的首飾。受害人問何時可以接到財寶,被告說受害人仍然需要靈氣,需要多些拜神。在拜神儀式進行期間,男子乙把一個玉彿交給受害人,指示她把刻在玉彿背上面的數字(即236938)抄寫在三張紙上。男子乙然後把其中兩張紙及玉彿收入一個信封內,囑咐受害人保管。

7.2008年12月19日,被告再致電受害人,指稱她抄錯數字,所以會很難接到財寶。受害人打開信封,發現她的確抄錯數字,寫成「236398」。被告叫受害人準備三十八萬作為補救之用。受害人於是在翌日籌措了90,000元後通知被告,但被告說受害人必須籌足全數款項,用以更正抄錯數字的錯誤及「開啓」總值一億三千萬港幣的財寶。被告亦聲稱師叔會預先收取這90,000元港幣,並吩咐受害人把錢帶到深圳的涉案單位。在單位內,受害人把這90,000元交給被告。被告亦聲稱男子甲當時身在泰國,正為受害人安排接財寶。被告亦說男子甲曾經指受害人由於缺乏性生活,所以陽氣不足,受害人需要和被告性交以增強陽氣。受害人深信不疑,因此和被告性交。

8.2009年1月9日,受害人成功籌措二十九萬元港幣,把款項帶到深圳涉案單位交給被告。被告說受害人需要更多靈氣,需要進行兩次性行為。受害人於是再和被告進行兩次性交。隨後數星期,被告多次聯絡受害人,以不同理由向受害人索取金錢,並要求受害人和被告以及男子乙性交。期間所發生的事情簡述如下:

(1)2009年1月5日至1月23日,被告說受害人需要到泰國接財寶,並會有一百零八個僧侶相迎,但受害人需要支付港幣三十六萬元給僧侶和買機票的費用。稍後受害人把現金港幣三十六萬交給被告。

(2)2009年1月28日,被告告訴受害人男子甲受了傷,而受害人需要支付港幣48,000元購買千年人參。稍後受害人給被告現金港幣48,000元,亦在深圳和被告進行性交。

(3)2009年2月3日,被告表示在泰國的男子甲需要港幣四十八萬元作為醫療費,囑咐受害人準備一半的款項。稍後受害人給被告港幣50,000元,並和被告進行兩次性行為。

(4)2009年2月18日,受害人前往深圳一間酒店,把現金港幣二十三萬元交給被告。

(5)2009年2月27日,被告說長老指示受害人要做兩個雕像才能夠使男子甲甦醒。受害人交出港幣88,000元,並與被告性交。

(6)2009年3月11日,被告告訴受害人男子甲過世,稍後受害人支付港幣10,000元。

(7)2009年3月22日,男子乙表示男子甲過世時帶走受害人很多陽氣,因此要求受害人和他性交,受害人這次沒有照做。

(8)2009年3月23日,男子乙再打電話給受害人,指她陽氣不足,不能夠接到財寶,因此受害人需要和他性交兩次。受害人和男子乙有一次性行為。

(9)2009年3月28日,受害人到深圳給被告港幣18,000元,並且和被告性交。

(10)2009年3月30日,有人告知受害人她的財寶已經打開,受害人需要到泰國和中國設立三個祭壇,涉及費用港幣198,000元。受害人向家人籌錢,事件終於東窗事發。

9.從2009年3月至5月初,受害人的妹妹把受害人和被告,和男子乙之間的電話對話錄音。這些對話涉及被告和男子乙叫受害人支付祭壇餘下費用的事宜。

10.受害人把她會在5月3日交錢給被告的事情告訴警方。在會面時受害人藉機向警員指認被告,被告隨即被捕。

11.在稍後的會面紀錄,被告承認一些事項,其中包括:

(1)被通緝的男子甲是在2007年教他掌相術的師傅。

(2)被通緝的男子乙是他的師兄。被告在香港停留時會在八仙館居住。

(3)被告聲稱他是周師傅。

(4)男子甲指稱被告和受害人之間有一種神奇的力量,可以發展親密關係。

(5)被告承認有關的錄音對話中,他是其中一個說話的人。被告是按照男子乙的指示行事。

12.道教專家證人梁德華和彿教專家證人釋覺真均認為涉案的有關儀式並非始自道教或彿教。他們都認為儀式是有欺騙他人的成份。

求情理由

13.被告現年43歲,內地廣州市人士。本案涉及兩名被通緝人士,其中一個更是認識受害人二十多年的男子。被告並不是主謀人,但接受受害人的損失大約是一百五十五萬左右。被告聲稱個人的得益是80,000元。被告的首任太太在08年因癌症過世。被告把大部分得益用作還債和生活費之用。被告和現在的太太有一名四個月大的兒子。被告有悔意,因此很早便認罪,省卻受害人出庭作供之苦。被告是以自由行雙程證來港。被告在香港並沒有犯罪紀錄。他和他太太今日都呈上求情信,被告聲稱他的家庭「景況堪憐復悲」,因為他的愚蠢無知而觸犯香港法律,誤交損友而累及至此。被告的太太亦指稱被告是一個正直善良的人。

判刑

14.常言道「貪字得個貧」。貪念加上迷信,令騙徒神棍有機可乘。而貪念、迷信再加上受害人的愚昧無知,使受害人不但失去一百五十五萬多元金錢,亦令到她糊里糊塗和兩個跟她沒有感情的男子性交,這是可悲和可嘆的。本席相信在涉案八仙館受蒙騙而失財,甚至失身者可能大有人在,但本席只能夠以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和他所同意的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15.本席曾經說過,一個人愚昧無知,一個人對神鬼術說的篤信並不是罪過。事後孔明當然顯然易見,但當局者迷,再加上三名騙徒鼓其如簧之舌,令受害人任人宰割。被告和另外兩名被通緝人士利用受害人對神鬼術說的盲目迷信而大肆騙財。這些騙徒貪得無厭,食髓知味,在騙財之外更進一步騙色。被告和兩名騙徒成功把詐騙行為包裝為祈福求財的法術技倆,哄騙一個四十多歲,並不富有的女子。本席認為祈福者應該以理性來處理、審度別人在金錢上和肉體上的索求,更應該和家人和朋友商討,不要閉門造車,任由他人擺佈。從受害人的心理評審報告(鄧千祥,在這裡我要你企起身,你聽受害人--一個你曾經八次性侵犯嘅47歲的未婚女人,一個任職文員,過往享受生活的人的哭訴):-

16.受害人被臨床心理學家接見時已經坐立不安,緊張兮兮,十分擔心所欠的巨債。她亦因為給她曾經信任的人欺騙而終日以淚洗面。整件事件,特別是性交行為,在受害人的心靈上留下一道既深且長的傷痕,亦徹底地改變她的一生,改變她生命的意義和歡愉。受害人全然地,毫無保留地盲目信任被告和那些行騙者,使她欠債一百多萬元。受害人自我形象低落,經常自怨自艾及感到羞恥。她不能夠原諒自己,亦認為自己一無事處,累及家人。種種因素令受害人嚴重抑鬱,除了失眠之外亦有自殺的念頭。家人對受害人自我隔離的心態甚表憂心。受害人希望能夠得到一些金錢的補償來減低欠債,使她對將來的生活再有一線希望。

17.專家證人認為受害人患有極嚴重的抑鬱障礙和創傷後壓力心理失調(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and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專家認為受害人需要接受精神治療。

18.鄧千祥,你自己有一位年輕的妻子,易地而處,如果你的妻女受到另一個人用你對受害人的對待,失身、失財,你的反應,你的感受如何?對受害人而言,本席希望她能夠釋懷、釋覺,知道「逝水不復返,黃葉無枯榮」的意思。錢財是身外物,受害人應該接受家人、朋友的關愛,不要一錯再錯,走入死胡同。不要自怨自艾,把人生的逗號化為動力,活出生命,做到「隨富隨貧且歡樂」的心境。本席相信社會上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希望看到受害人會做出傻事。

19.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被告曾經在一間由男子甲開設的印刷公司工作,駐守深圳。2008年,被告間中會到香港洽談生意。2009年印刷公司倒閉,被告轉做地盤工人。被告曾經結婚兩次。從2007年,被告大約每個月來港兩次替男子甲做家庭傭工,亦向男子甲學習相面術,以便容易找快錢。被告只承認他在這案件被動的角色,他是受男子甲和男子乙的唆使。被告從男子甲收到80,000元利是。被告說他曾經打算和受害人發展關係,以得到香港居留權。被告沒有悔意,對受害人的傷痛亦無動於衷。被告認為在這一件案的刑責只是百分之三十。專家的評語是被告是一個不負責任、不誠實和善於剝削他人的人,以求一己利益。由於被告不願意開放自己,不願意坦白承認刑責,專家認為心理輔導的成效不大。被告亦有重犯機會。

20.被告面對一項串謀行騙罪,最高刑罰是14年。被告亦要負上同案串謀人士所作所為,即是說就算被告所講只是收到80,000元是真的話,被告亦要負上受害人所失去的所有金錢,甚至受害人和男子乙性交的刑責。

21.控方掌握確鑿的證據,被告的認罪實是明智之舉,這不單令受害人減少了一次出庭作供的痛傷,亦可省卻不少公共資源,因此被告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22.在單單破壞誠信的情況下盜取他人金錢,如果金額是一百萬至三百萬,上訴庭曾經說刑期起點是3年至5年〔見特區張美嬌(CACC99/2006)〕。但本案案情更為嚴重。被告並非香港居民,他在某種程度上是跨境犯案。受害人在內地和香港受騙。被告和共犯犯案的時段差不多八個月,亦涉及兩名共犯,收入不多的受害人損失一百五十五萬多元,肉體上亦被侵犯。被告嚴重地破壞受害人對他的誠信。受害人的評審報告亦明確地展示受害人的嚴重創傷,生活意念、生命價值弄至支離破碎,使到受害人痛不欲生。案件被傷害的人並不只是受害人,亦傷及她的家人,她的親友。而對真正誠心膜拜、祈福的人更加是一種侮辱。本席認為需要重刑才能夠收阻嚇之用,亦對受害人彰顯出公義的交代。本席亦希望極度迷信者有所警惕,引以為鑿。被告說自己是「景況堪憐復悲」;相對受害人而言,這是一個極大的諷刺。本席並不認為被告心存悔意。在這一點本席是和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看法是一樣。

23.在判刑方面,本席綜觀案情,亦考慮到各項因素,以7年作為起點,被告認罪使他刑期減至56個月。辯方大律師並不反對控方申請刑事破產令,因此本席因應控方的申請,亦考慮到案情,決定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4A條對被告頒下刑事破產令,而有關頒令的細節稍後由控方提供和草擬。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刑期上訴得直。請參閱CACC89/2010 日期: 201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