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翼春

Case No.HCMA 52/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09年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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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翼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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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3月30日

判決日期 :   2010年3月3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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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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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遵從交通標誌」罪罪名成立,罰款$1,700元,他不服裁決,上訴定罪。

2.案情簡要而言指2009年7月28日晚上9時40分,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務人員)駕駛其警察電單車停在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一交通燈前,等候交通燈進一步指示。此時,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上訴人駕駛的一輛公共小巴正停在彌敦道近山東街的左一線上。

3.上述的路段當時是禁止公共小巴停車、上落乘客及貨物的。有見及此,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將上訴人所駕的小巴截停。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當時其小巴實是停在一雙層巴士後,等待巴士接載乘客。當巴士駛走後,他本欲開車離去,但因其他車輛插進其行車線前,故他才停在上述路段等待交通情況許可繼續前行。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席前表示初審時,案件在下午四時多開審,審訊的時間緊迫,令人有草草了事的感覺。

討論

6.審訊謄本沒有提及法官在何時開始審理上訴人的案件,但是即使如上訴人所述下午四時才開始,這案案情簡單控辯雙方只有一名證人。審訊謄本顯示辯方於4時40分開始結案陳詞, 4時44分結束。

7.結案陳詞後,裁判官退庭考慮判決。她在下午5時07分恢復聆訊,並頒下口述裁決理由。裁判官的口述理由長達兩頁,她清楚交待定罪的理據,案件最後在下午5時22分結束。

8.本席有機會看過裁判官的口述理由及其後她所撰寫的裁斷陳述書,裁判官詳細、清楚交待拒納上訴人證供的原因,本席看不到上訴人的定罪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