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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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2月22日警方在西環水域截停一艘漁船。在漁船一改裝的暗格内,警方搜獲520箱共763,550隻没有填報在載貨清單上的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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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7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52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3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3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5月4日 判案理由書 1.2009年2月22日警方在西環水域截停一艘漁船。在漁船一改裝的暗格内,警方搜獲520箱共763,550隻没有填報在載貨清單上的光碟。 2.經審訊後,船長被裁定一項「企圖出口未列於載貨單的貨物」罪及一項「以經改裝的船隻作為走私用途」罪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 3.控方根據《進出口條例》第27及28條向法庭申請充公涉案的漁船。裁判官在聆訊後下令將漁船充公。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裁判官的命令。 4.上訴人於1979年從内地來港後担任建築工人,來港前他則是一名漁民。 5.2008年9月,他在内地以$88,000購買了涉案的漁船,他檢視過此漁船一次。在購得漁船後,他將漁船全權交予外甥郭立打理。 6.及後,上訴人獲外甥知會內地一名船長有興趣租用該漁船。因為他目不識丁,故大小事務均依賴外甥處理。外甥亦曾告知漁船出租時若有任何損失,汕尾漁會是會作出擔保的。在沒有後顧之憂下,他便與該船長簽下租賃合約。 7.他堅稱對走私活動一無所知。 上訴理據 8.上訴人基本重複他在聆訊時所述的證供。 討論 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指出終審法院已就此等充公申請在黃瀚笙訴香港特别行政區FACC1/2009一案中,訂下清晰的法律原則及處理此等充公申請時法庭應考慮的情況及因素。裁判官在聽畢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前後矛盾,拒納其所述。 10.裁判官指出此漁船若是上訴人一重要資產,他理應珍而重之、小心保護其私有財產才對。他絕不可能只在購買時檢視一次後,便將船隻全權交予其外甥處理。另當漁船到達香港辦理註冊手續時,上訴人亦沒有進一步檢視,這與他作為船主的身份實不符。 11.裁判官亦對上訴人講及購買漁船的資金抱懷疑的態度:上訴人一時聲稱資金是其畢生積蓄,一時又說是從親友處借貸得來。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與其外甥均不認識此內地船長,對他的個人背景等一無所知,但是卻完全放心將漁船交付與他使用。 12.梅師賢爵士在黃瀚笙一案判詞中,在第65及66段有以下的說話:
13.裁判官有機會在庭上細聽上訴人的證供,他不接納上訴人證供。裁判官首先指出答辯人所提出的證供,已證明有關物品是可予以充公的。另外他對上訴人就此漁船的租賃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亦有保留。換句話來說,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若不是蓄意干犯法例,他起碼是有疏忽地令罪犯有機可乘。 14.裁判官的處理方法正確,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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