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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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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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的毒品是氯胺酮。 案情撮要 2.於2009年12月10日晚上9時20分,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由內地返回香港。他在入境大堂被海關關員截停,關員把他帶往一房間內搜查。 3.結果,關員在被告人身穿的內褲中,搜獲兩包懷疑毒品(證物P1和P2);亦從被告人的肩包內,搜獲一包懷疑毒品(證物P3)。關員立刻拘捕被告人。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證物P1至P3是「K仔」,供他自用的。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在廣州以2,000元人民幣,購入證物P1至P3供自己服用。 5.政府化驗師化驗證物P1至P3後證實:證物P1為一個膠袋,載有42.24克粉末,內含34.15克氯胺酮;證物P2為一個膠袋,載有29.73克粉末,內含24.14氯胺酮;證物P3為一個膠袋,載有4.54克粉末,內含3.65克氯胺酮。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39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已婚,有3名子女(年齡分別是10歲、7歲、4歲)。 7.辯方馬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一向勤奮工作、盡責、顧家。他於2007年在深圳開設食肆創業,可惜經營不善,虧本離場。但禍不單行,被告人與妻子在股市中的投資,亦於兩年前的「金融海嘯」中化為烏有。自此,被告人情緒低落,感到自責和內疚。在壞朋友影響下,染上吸食「K仔」的惡習。 8.馬大律師解釋,本案撿獲的氯胺酮,的確是被告人購入自用。但由於被告人把毒品由內地帶進香港,根據法例亦購成「販運」,因此他承認控罪。 9.馬大律師呈上的3封求情信件,本席已逐一閱覽。 10.本席十分同情被告人在財政方面的遭遇。一番熱誠地創業和投資,卻失去了前半生的積蓄,的確令人痛心。可是,被告人沒有在困苦中奮發圖強,反而自暴自棄,更染上吸毒的惡習,實在難辭其咎,亦不能怨天尤人。 11.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2009] 1 HKLRD 1 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的氯胺酮總數量為61.94克,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年監禁。由於被告人認罪,可獲慣常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由6年減至4年。 12.「販毒」是極之嚴重的罪行,法庭必須向公眾傳達清楚的訊息:「販毒者定必受嚴刑對待」。雖然被告人的遭遇坎坷,但除了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外,本席認為,實在沒有其他的求情因素可將刑期再降低。因此,被告人的判刑是4年監禁。
判刑逾期上訴得直。見CACC424/2010 日期:2011年11月15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