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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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2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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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何耀輝先生在本席座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1月16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樂樓地下東華三院黃士心幼稚園),意圖在該處偷竊。 承認事實 2.於2010年1月16日大約04:00時,控罪中所指的幼稚園的防盜鐘響起,保安人員經檢查之後,發覺並沒有可疑。在大約05:00時,警鐘又再響起,保安人員發覺幼稚園有被洗劫痕跡,接待處的一個抽屜被拉開。稍後,他們見到被告人手戴住手套,向幼稚園大門方面衝去。他們合力將被告人制服及將事件報警。 3.警務人員在被告人身上找到一支螺絲批。在拘捕及警誡下,及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見到幼稚園的一個窗門沒有鎖上,一時貪心就回家拿了螺絲批,由這個窗進入幼稚園,但是找不到有價值的東西。 刑事記錄 4.被告人有十七次定罪紀錄,其中八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但與本案性質不類同。被告人最後一次定罪發生於2009年10月2日,他因為盜竊及襲警,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兩個月。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32歲,曾經接受小學教育。他1歲的時候父母離異,因此缺乏母愛及家庭的照顧,父親在2000年再婚及對被告人非常關心。被告人曾從事散工及運輸工人等工作,但於2009年失業。 6.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提交了被告人的一封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出,他對觸犯法例感到非常後悔,及對於家人對他不離不棄感到非常之慚愧。他決心改過,及希望法庭能夠對他輕判,以便他能夠服刑完畢之後努力工作來報答父母。 7.律師指出,在案件之中,被告人並沒有使用有關的螺絲批,亦沒有使用任何的暴力。他在拘捕之後向警察作出招認,及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8.上訴法庭對於入屋犯法罪已經定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案中所涉及的是非住宅處所,根據這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的判監。被告人有多次的刑事記錄,當中更包括多項不誠實的罪行,但是鑒於他並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前科,因此本席不會因為他的刑事紀錄而將判刑起點調高。 9.本席對於被告人自幼失去母愛致以萬二分的同情,但是本席必須指出,這一點並不可以作為犯法的藉口,亦不能夠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10.在考慮過所有的情況後,法庭採納兩年半的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一方面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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