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Thi Toan
Case No.HCMA 23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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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3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11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5月11日 判決日期:2010年5月11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5月19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一項「非法入境罪」及一項「違反遞解離境罪」,就三項控罪她分別被判處4個月,18個月及18個月的即時監禁。裁判官頒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18個月的其中12個月即時監禁同期執行,但與首項控罪的4個月即時監禁分期執行,上訴人因此共被判28個月即時監禁。 2.案情顯示上訴人於2010年2月26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一服裝店偷取16件共值$4,704的衣物。被拘捕後,她被發現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0年向她發出的遞解離境令。 3.刑事紀錄顯示上訴人自2000年被遞解離境後,她曾於2003年潛返香港犯案,她更因此被判處24個月的即時監禁。 4.2006年及2007年,她亦因干犯與本案相同的三項控罪先後被判處18個月及27個月的即時監禁。今次上訴人僅較2007年被多判一個月的即時監禁。 5.據上訴人所述,她不斷違反遞解離境令非法進入香港,目的是希望取得金錢清還越南的債項。不過,這完全不是求情理由。就她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入境罪,裁判官判處24個月的即時監禁是完全合理的;另外裁判官就她干犯的盜竊罪被判處的4個月頒令與前二者分期執行也是合邏輯的。 6.裁判官頒下的刑罰絕非過重,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致行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