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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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08/2003 CACC 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 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2年第278號)
聆訊日期: 2003年4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4月24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許志鴻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賴磐德席前承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第二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被判入獄6年及6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 2.申請人不服判刑,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3.申請人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4.2002年5月23日毒品調查科探員發現申請人在上水火車站進行毒品交易。 5.當時有另一名男子從腰間拿出3袋懷疑毒品放進申請人手攜的膠袋後,乘坐火車離去。其後,申請人步行前往上水彩園邨,並在彩坪樓3字樓電梯大堂被警員截獲。當警員表示要搜查申請人後,申請人將手攜膠袋拋掉,及抗拒警員,意圖逃跑。 6.經短暫掙扎後,申請人被制服及被拘捕。警員從申請人較 早前手攜的膠袋內搜出第一項控罪涉及之毒品,即276.12克混合物,內含102.09克海洛英鹽酸鹽。上述毒品價值超過港幣90,000元。 7.其後,申請人被帶往其居所,即彩坪樓1116室搜查。在厠所木櫃內,警員搜獲一小包,內有0.61克混合物,含0.48克海洛英鹽酸鹽,即第二項控罪所列的毒品。 8.原審法官指根出據有關案例,第一項控罪之量刑基準是8至12年。考慮到涉案毒品達102.09克,原審法官將量刑基準定為9年6月及因申請人的年紀,將量刑基準降低至9年。 9.雖然申請人並非盡早認罪,但原審法官仍因申請人認罪,而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扣減1/3而定為6年。 10.原審法官以第二項控罪所涉及毒品份量小而將刑期定為6月,並下令刑期和第一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11.申請人指自己是家中經濟支柱,太太及四名年幼子女都要依賴他。 12.申請人亦指出太太剛剛從國內持單程證抵港,在香港人生路不熟,極需申請人照顧她。 13.今天申請人向法庭提交一封社會福利處上水家庭服務中心一名社工湛姑娘的信件,信內指出申請人家庭的窘境,特別是其子女教育的情況。湛姑娘亦向申請人作出一些建議,希望令申請人的子女能獲得到較佳的教育機會。 14.申請人太太亦向法庭提交一份北區區議員蘇西智先生寫給法庭的信件,內容簡單地介紹申請人家庭狀況,亦例出因申請人入獄而導致其家庭處於窘境。 15.申請人更指出自己年紀已有60歲,今次是首次犯罪,加上健康狀況欠佳,曾在醫院進行兩次手術。他希望法庭輕判,以便能盡早出獄照顧家庭,包括其太太及四名兒女。 16.申請人表示曾被律師誤導。他說律師向他指出認罪後,判刑只是4年左右。 17.法庭曾屢次指出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法庭亦曾多次指出對干犯販運毒品這類罪行的人士,法庭一定不會輕判。法庭亦曾指出在這類案件,犯罪人士的背境及家庭狀況,一般不構成減刑理由。 18.法庭必需對販毒行為處以重刑,否則難收到阻嚇作用。 19.申請人提出個人及家庭困難的因素,特別是妻子及子女的困苦,雖然值得同情,但都不是減刑理由。法庭不能因為犯案人士家庭窘境而將刑期扣減。若法庭採取這態度,會鼓勵這類人士從事販毒之不法行為。 20.上訴法庭對販運毒案品案件都定下量刑指引。根據有關案例,即劉德明一案[1990]HKLR 370,販運50克至200克海洛英,量刑基準為8至12年。 21.原審法官以9年為量刑基準,已將申請人年紀及其他減刑因素考慮在內。最終之6年判刑,絕非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所以法庭不會更改。 22.上訴人的上訴許可需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黎劍華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