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 Shipping Co Ltd 訴 Wealth Express Ltd

Case No.DCCJ 376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376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3760宗

              

  RICH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原告
   
  WEALTH EXPRESS LIMITED 被告

主審聆案官: 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黎達祥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0年5月7日
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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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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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此申索源自一次貨運安排。被告在2009年3月3日向原告發出貨運指令〔Shipping Order〕,將6個集裝箱的貨物由香港運到美國。原告安排中海集裝箱運輸〔香港〕代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海公司”〕向被告提供了6個集裝箱,讓被告將有關貨物裝箱付運。但被告並没有將貨物裝箱送交原告付運。被告亦没有將上述6個集裝箱交還給原告或中海公司,對原告做成損失。

2.原告在2009年8月20日向被告提出本申索。

3.被告沒有對原告的申索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法庭在2009年10月28日,判令被告須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數額有待法庭評估。

4.原告於2010年3月26日,發出評估損害賠償通知書〔下稱“該通知書”〕。法庭在2010年4月13日頒下命令,將損害賠償評估的審訊日期定為2010年5月7日〔下稱“該命令”〕。

5.原告已將該通知書及該命令,以普通郵件方式寄至被告的註册地址送達予被告。並於2010年4月12日及2010年4月30日,將送達誓章存檔於法庭。

6.本席滿意上述的送達安排。被告應已知悉2010年5月7日的審訊日期。被告没有派代表出席當日的審訊,是被告自已作出的選擇。

7.本席於2010年5月7日聽取了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當日只有原告的證人出庭作供。本席現頒下判決。

原告的案情及證據

8.原告的證人是原告的銷售經理張宗礎先生〔下稱“張先生”〕。

9.張先生在審訊時,確認了他在2010年3月12日存檔的證人供詞之内容為真確。

10.張先生稱被告在2009年3月3日向原告發出貨運指令,將6個集裝箱的貨物由香港運到美國,其中1個是40呎集裝箱,其餘5個是45呎集裝箱。

11.原告向中海公司預訂貨運倉位,並由中海公司向被告提供所需的1個40呎集裝箱及5個45呎集裝箱。

12.原告安排被告到中海公司提取了上述6個集裝箱。但被告没有在裝船限期前,將已裝貨的集裝箱交到中海公司付運。被告亦没有將上述6個集裝箱交還給中海公司或原告。

13.中海公司要求原告賠償上述6個集裝箱折舊後的價值共US$28,250.00。

14.張先生稱US$28,250.00是上述6個集裝箱折舊後的合理市場價值。

15.原告向中海公司支付了US$28,250.00。原告在本案向被告追討上述款項。

16.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中海公司向原告發出的要求付款發票,及原告向中海公司付款的證據。

賠償數額

17.本席接納張先生的證供,裁定被告從中海公司提取了1個40呎集裝箱及5個45呎集裝箱後,没有將有關集裝箱交還給中海公司或原告,做成原告的損失。

18.被告在本案中並没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中海公司誇大了上述集裝箱折舊後的價值。被告亦没有出席2010年5月7日的審訊,質疑中海公司提出的集裝箱折舊後的價值。

19.本席亦接納張先生的證供,裁定上述集裝箱折舊後的價值為US$28,250.00。

20.本席批准原告的申索。被告需賠償US$28,250.00給原告。

21.利息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頒令上述損害賠償將附帶利息。由2009年4月28日〔即原告人支付款項予中海公司當日〕起,至本裁決日止,息率按判決利率之一半計算,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至完全支付止。

22.訟費方面,本席亦作出暫准命令,頒令本案的損害賠償評估的訟費,由被告支付給原告。除非各方能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23.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Signed)
(黎達祥)
  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原告由Messrs. Tsui & Co.的 W. Chiu律師代表。

被告無律師代表並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