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榮 訴 立法會

Case No.CACV 61/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6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61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0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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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張德榮  
   
答辯人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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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10年5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5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0年 3月 1日,張德榮先生 (“申請人”) 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他挑戰立法會於2009 年12月9日處理兩項議案(motion)的做法。兩項議案都是有關譴責甘乃威議員的事宜,第一項是由劉健儀議員動議的議案,第二項是由謝偉俊議員動議的議案,兩項議案的內容與及處理的做法,本庭稍後會陳述與及討論。

2.2010 年3月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拒絕批予許可進行司法覆核,理由載於判決理由書。理由顯示,法官是認為申請未能符合司法覆核的驗證標準。看來法官未有考慮另外一點,即申請人與申請所關乎的事宜是否有充分的利害關係,以符合《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1K(3)條的要求。

3.2010 年3月18日,申請人就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有關譴責立法會議員的規定

4.本庭首先列出有關譴責立法會議員的相關規定。

(1)  《基本法》第79條述明,立法會議員可喪失資格的情況之一,是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因其行為不檢,而被立法會譴責。《基本法》第79(7)條述明,譴責議員的議案,須獲得立法會出席議員的2/3 多數票通過。但《基本法》沒有述明,立法會處理這種議案,應該採取怎樣的程序。

(2)  《基本法》第75條述明,在沒有抵觸《基本法》的大前題下,立法會是可以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

(3)  立法會所制定的議事規則,載於《香港法例》第2501章。有關譴責議員的,是第49B條的第(1A), (2), (2A), (3), 及 (4)款。

(4)  簡單而言,第(1A)款述明,動議一項譴責議員的議案,需要某種格式(這一款對本案並沒有重要性) 。

(5)  第(2)款述明, “譴責議員”的議案是不可修正的(這一款對本案亦沒有重要性)。

(6)  第(2A)款述明,當 “譴責議員”的議案被提出後,辯論須被押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給一個調查委員會處理。但是,立法會是可以另有命令,就是:如果有議員動議“另有命令”的議案,而該議案是獲得通過。“另有命令”的議案,動議前不需預告。如果“另有命令”的議案獲得通過的話,則上述的程序 (即押後辯論,及交給調查委員會處理)便不會啟動,而立法會對“譴責議員”的議案,便不得採取任何行動。

(7)  第(2A)款並沒有明文述明,“另有命令”的議案需獲什麼票份,才可獲得通過。但根據《基本法》附件二 (即立法會的表決程序) 第(二)段,凡是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是需要立法會兩部份(即功能團體,與及地方選區)各部份的出席議員的過半數,才獲通過。

(8)  第(3)款述明,“譴責議員”的議案須獲得立法會出席議員的2/3 多數票,才獲通過。這是與《基本法》第79(7)條相符的。

(9)  第(4)款述明,當立法會決定譴責議員後,主席必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資格。這是補充《基本法》第79(7)條沒有明文述明宣告的時間。

2009129

5.根據立法會的紀錄,於2009年12月9日,

(1)  議員動議一項“譴責議員” 的議案,有關議員是議員。

(2)  議員提出“譴責議員” 的議案之後,議員動議一項“另有命令”的議案。

(3)  立法會就“另有命令”的議案,作出表決,結果是該議案並沒有獲得上述的過半數 (閱本文第4(7)段)。

(4)  既然沒有“另有命令”,“譴責議員” 的議案便根據第(2A)款,交給調查委員會處理(閱本文第4(6)段)。

6.申請人認為以上立法會的做法是違反《基本法》第79 (7)條,因此他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人提供了多份書面陳述。本庭向申請人查詢其法律見解時,申請人亦有口頭補充,解釋他的立場。

申請人的見解

7.基本上,申請人認為凡有議員動議一項“譴責議員” 的議案時,立法會便應該立刻讓議員發言辯論,繼而就該“譴責議員” 的議案,作出表決。申請人認為這樣做,才符合《基本法》第79(7)條。

討論

8.《基本法》第79 (7)條並沒有述明“譴責議員” 的議案必須由議員即時辯論及表決。《基本法》第75條述明,在沒有抵觸《基本法》的大前題下,立法會是可以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

9.“譴責議員” 的議案是可以有很嚴重的後果,因為如果獲得通過的話,議員是會喪失資格。所以立法會自行制定議事規則時,認為需要有雙重的 “過濾” 機制,在沒有抵觸《基本法》的大前題下,不是違憲的。

10.第一重的“過濾”機制,是“另有命令”的議案。申請人並不是挑戰“另有命令”的議案所需的票份,他只是認為根本不應有“另有命令”的議案這個機制。但本庭看不到立法會制定這個機制,刪除一項沒有具體支持的“譴責議員”議案,怎可說是與《基本法》第79(7)條有抵觸。第79(7)條的重點,是把通過“譴責議員” 的議案所需的票數,提升至2/3多數票。無疑,這是因為“譴責議員” 的議案,一經通過後,是會有很嚴重的後果,所以必須謹慎處理。以“另有命令”的議案這個機制,刪除一項沒有具體支持的“譴責議員”議案,是源於同樣謹慎處理“譴責議員”議案的宗旨。

11.第二重的“過濾”機制,是交給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申請人陳詞時說,他現時並不是說,交給調查委員會這個行動是違憲的。無論如何,本庭亦看不到立法會制定這個機制,怎可說是與《基本法》第79(7)條有抵觸。調查委員會只是就有關的事實,進行調查後,向立法會報告。立法會收到報告後,便可進行辯論,討論有關議員的行為,是否不檢,繼而表決。屆時,如果表決的結果符合《基本法》第79(7) 所述的票數,“譴責議員” 的議案便會獲得通過。

12.現在順帶一提,有關申請人對立法會的紀錄內, “予以通過” 這個詞語的理解。根據立法會紀錄,主席宣佈 “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 : 劉健儀議員動議的議案,予以通過”。申請人的理解是主席正在宣佈議員動議的議案,即將可以進行表決。本庭不同意申請人這個理解。本庭認為正確的理解是,“予以通過” 這個詞語只是待議議題的一部份,如英文詞語“that the motion moved by Hon Member Miriam Lau be passed” 。這並不顯示即將可以進行表決。

命令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申請未能符合司法覆核的驗證標準,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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