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榮 訴 立法會

Case No.CACV 61/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6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61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0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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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張德榮  
答辯人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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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10年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8月31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張德榮先生向法院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他的申請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拒絕,理由載於2010年3月5日頒發的判決理由書。

2.張先生向本庭提出上訴,聆訊於2010年5月19日進行。本庭駁回上訴,理由載於2010年5月26日頒發的判案書,不在這裏重複。

3.2010年6月15日,張先生存檔了一份通知書,擬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2010年6月22日,張先生存檔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另外,2010年8月17日,張先生存檔了一份誓章,要求加入<新證據>, 但其實只是本庭的命令及判案書,與及上述動議通知書,所以他並不需要申請加入該些文件作為證據。

4.本庭考慮了張先生書面及口頭陳詞。本庭注意到張先生在動議通知書,提出了一點,即《基本法》第79(7) 條與其附件二(二) 段,兩者的表決模式不同。本庭需指出2010年5月19日本庭聆訊上訴時,張先生並沒有提出這議題 (見2010年5月26日判案書第10段) ,所以本庭不能處理這一點。

5.有案例顯示,當原訟法庭拒絕給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而上訴被駁回時,上訴法庭是無權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香港民事程序第59/14/22段) 。

6.但無論如何,本庭都看不到本上訴所涉及的議題可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 或(b) 條,所以本庭撤銷動議。

(鄧國楨)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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